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即将全面实施,矿产资源勘查领域面临规则更新与管理衔接的现实课题:一方面,部分地区勘查方案编制口径不一、报审节点不清、重大调整认定标准不够统一,影响了审批效率与监管可追溯性;另一方面,新旧制度过渡期内,探矿权人如何在合同约束与行政审查之间形成一致预期,也关系到勘查投入的连续性和资源开发的前期质量。
针对上述问题,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从“哪些情形必须编、按什么要求编、谁来审、多久审完”等关键环节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意在用制度化安排提升勘查方案管理的规范性与透明度,降低政策切换带来的不确定性。
从原因看,新法修订强化了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的法治化、精细化取向,对勘查活动的合规性、科学性、可行性提出更高要求。
勘查方案作为勘查活动的“施工图”和“路线图”,既是探矿权人履约的重要依据,也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审查、监督和风险控制的基础。
过去在实践中,一些方案存在内容偏粗、技术路径论证不足、预算与进度安排不匹配等问题,导致后续调整频繁,甚至出现投入与成果不相称的情况。
通过把编制、审查、评审时限和责任明确下来,有助于从源头提高勘查质量,形成“事前可审、事中可管、事后可核”的闭环。
从影响看,《通知》明确探矿权人首次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变更申请(拟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包括探矿权合并或分立)勘查许可证,以及勘查方案发生重大调整(例如新增钻探或坑探等方法手段)的,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方案。
这一规定将合同约定与行政管理要求衔接起来,强化了“依合同履约、按规范实施”的导向,既有助于减少随意变更、无序扩张,也有利于在合并分立、范围调整等关键节点守住资源管理边界,提升矿业权管理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同时,《通知》对勘查方案的适用期作出上限要求,明确适用期不超过5年。
考虑到资源勘查具有周期性和不确定性,设置合理期限,有利于促使探矿权人根据地质认识更新及时优化方案,避免长期沿用过时参数造成重复勘查或低效投入;也便于监管部门根据阶段性成果适时开展复核与动态监管,更好统筹资源勘查与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在责任划分上,《通知》明确探矿权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勘查方案,并对申报方案的真实性与可行性负责。
这既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把“真实性、可行性”的责任落到主体,倒逼企业加强内部技术把关、成本测算与风险评估。
对委托编制的机构而言,也将推动其提升专业服务质量,形成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市场化约束。
在审查评审机制方面,《通知》进一步厘清评审权限,要求各市自然资源部门督促指导矿山企业按照相关指南规范编制勘查方案,并按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开展审查,严格评审把关。
更为关键的是,对评审时限提出明确要求:评审单位应在收到勘查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这一制度安排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不必要的等待时间,减少企业因流程不确定带来的资金占用和计划延误,推动形成“标准更统一、流程更顺畅、责任更清晰”的管理格局。
从对策角度看,要让制度效果充分释放,还需在落实层面持续发力:其一,完善配套指南宣贯与培训,推动各地对“重大调整”“范围变更”等关键概念形成统一理解,减少自由裁量差异;其二,推动评审质量与时效并重,建立评审意见可追溯机制,防止“赶时限、降标准”;其三,强化与出让合同、登记管理、生态环境与安全监管等环节的协同,提升跨部门信息共享水平,让勘查方案真正成为全过程管理的核心抓手;其四,引导企业加强勘查投入的科学安排与阶段成果管理,提升勘查效率和资源发现率,促进找矿突破与绿色勘查并行。
从前景判断看,随着新矿产资源法相关制度落地,各地对勘查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将进一步加强,勘查方案编审将更强调科学论证、合规边界和风险可控。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规则更明确意味着预期更稳定,有利于引导资金和技术向具备资源潜力、生态可承载、开发条件成熟的区域和项目集聚;对政府监管而言,标准化、时限化的流程将提升行政效能,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推进能源资源战略提供更坚实的前端支撑。
矿产资源是国家战略性资源,其科学管理关系到经济发展和资源安全。
省自然资源厅这一举措,通过完善勘查方案编制审查制度,既落实了新法律要求,又兼顾了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
随着这一制度的全面推行,我省矿业权管理将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对于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勘查、推动矿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