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伙平时打篮球、踢足球要是不小心骨折了,这能不能让对方赔点钱呢?中国文信网《法治在线》栏目这回请来了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的郑春君律师,好好说道说道。他通过解读一件案子,把全民健身运动里大家常遇到的侵权责任纠纷给理顺了。这事儿主要是告诉大伙,以后参加体育活动或者当主办方该注意点啥。 2025年4月,某市按照上面的安排搞了个第五届全民健身运动会。这次比赛是大家自己组队来玩的,A队和B队就打起了篮球。在场上打球的时候,A队的陈某没留神受了伤,医生一查说是骨折了,马上就送去住院手术了。出了事以后,陈某觉得是B队的郎某在比赛里的动作把自己撞坏的,就把郎某还有举办比赛的某市体育局告到了法院,非要让他俩赔钱不可。 这个案子争论最大的就是那个《民法典》里提到的“自甘风险”到底咋用。郑律师解释说,打篮球、踢足球、打羽毛球这些活动本身就有点危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得很清楚:只要你是自愿参加那种有风险的活动,因为别人的动作受了伤,只要对方不是故意的或者有很大的过错,你就不能让人家赔你。这条规矩就是想平衡一下大家玩得痛快和保护自己权利之间的关系。 陈某当时已经是成年人了,玩篮球的时候肯定知道碰着了、摔着了这些情况都可能发生。法官在审理的时候觉得郎某在场上的动作挺正常的,也不是故意犯规的那种恶意行为,更不存在什么特别大的过失。所以按照“自甘风险”的原则,郎某不用给陈某赔钱。 再说说某市体育局是不是该担责。法官参考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这个条款说了办活动的人只有在故意犯错或者没管好安保的情况下才需要赔钱。查过之后发现体育局作为主办方挺尽责的:比赛前都把规矩讲清楚了,也提醒了大家有风险;比赛的时候有人看着;陈某受伤后第一时间就送医院了。所以体育局这边也没什么过错。 最后法院就把陈某的请求都给驳回了。郑律师觉得这个判决对大家伙儿很有指导意义,既清楚了大家在玩的时候出了事谁该赔、谁不该赔;也给那些搞活动的人划出了红线。他还提醒大伙儿在参与体育活动前得先掂量掂量自己的身体行不行;活动主办方也得把安全措施做好、流程规范起来,大家一起把全民健身搞得安全又文明。(刘娟 苏先花)(责任编辑:张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