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把个人独资企业认定为“无限连带责任”,法院为何直接找老板呢?一旦企业陷入资不抵债的情况,法律文书生效后,老板就成了被执行人。 个人独资企业虽有个“企业”的名号,但实际上它与投资人是一体的,法律上视为同一责任主体。法院一旦认定企业“没钱”和“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就能直接申请追加投资人本人为被执行人。这个过程中,法院几乎会毫不犹豫地作出书面裁定。这就意味着老板的个人财产都要用来还债。 如果债权人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必须支持。在这个规定里,只要企业确实没法还债,而债权人又提交了书面申请,法院审查后就会直接让投资人承担债务。还有一种更极端的情形是,如果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本身就是被执行人的话,法院甚至可以直接执行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回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这类企业被定义为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一旦出现问题,老板就得用全部家当去偿还公司债务。这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公司最大的区别所在。和有限公司股东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不仅要对公司出资负责,还要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创业者会选择这种类型的企业来开始自己的事业。 但要注意的是,在创业初期的选择可能会影响到将来的风险和责任。一旦注册了这类企业并签下“投资人”这个角色,公司欠债就意味着你自己欠债。 你名下所有的房产、车辆还有存款都可能被强制执行用来偿还公司的债务。因此在做这个决定之前务必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