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来,福建厦门有个倒霉蛋李先生,本来就是被朋友林先生给喊过去吃饭的。他一开始还犹豫呢,毕竟和林先生关系也不算太铁,要是去了发现是个坑咋办?可架不住林先生说是有生意上的朋友要介绍认识,面子上实在抹不开。结果呢,李先生一到饭馆才发现大家都已经吃了一个多小时了。林先生倒是挺热情,又是让座又是倒酒的。李先生心里就觉得有点不对劲,可毕竟还有其他人在旁边坐着,他也不好直接发火。林先生还特意把李先生介绍给大家认识了一番,这一圈人聊着聊着,气氛稍微松了点。 大概过了半个多小时吧,林先生提议说要去唱歌,就先带着别人去订包厢了。包厢里一下子就只剩下李先生、林先生和一个陌生人。这时候林先生说自己要去上厕所,把李先生一个人扔在了包厢里。这一等就是很久,人都没回来。这时候另外一个客人打个招呼就先走了,李先生也起身送了送。结果他回到座位上一看,林先生还是没影儿。 这时候他觉得事情有点不对头了啊!他刚想趁机溜走呢,结果就被餐厅的工作人员给拦住了。工作人员直接跟他要包厢里七个人的饭钱一共2759元。老板态度特别强硬:“你是最后一个留在这儿的,必须把钱给结了才能走人。”李先生一听就炸毛了:“我这是来赴宴的啊!我跟你们根本就不认识!”老板根本不听他解释:“不管你是不是来的晚的,你现在就必须给全额结账。”李先生咬死了只肯付自己那份钱。双方就在那儿僵持不下。 最后没办法了啊,餐厅只好报了警。警察过来调解也不管用。最后这饭店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把李先生给告上了法庭。有人分析说这简直就是个针对他的局!如果他一开始就不去吃这顿饭坐下来喝酒,哪会摊上这么多麻烦事呢?还有人觉得这两个人是不是之前就有矛盾啊?要不然林先生怎么会这么精心设计让李先生来买单呢? 从法律的角度讲啊,李先生这最后一个留下的身份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还得仔细琢磨琢磨。《民法典》第465条不是说了嘛:“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他既然是后来被叫来吃饭的消费者,那他就和饭店形成了合同关系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又规定了侵害人身财产安全要担责。林先生把人叫过去然后偷偷溜号让人家付账这不就侵害了人家的财产安全吗? 要是李先生现在打官司的时候能提供点聊天记录或者证人证言啥的证据出来(比如证明林先生当时就说了是他请客),那他就可以反过来告林先生侵犯他权益了。这事儿要是处理不好啊!轻则他得给餐厅还有自己赔钱;重则可能还得吃点行政处罚呢! 最后我就想跟大伙儿说一句话:跟那些关系不太熟的人出门吃饭可得多个心眼儿!这世界上套路多得很!千万千万别随便凑这种热闹去!希望这个事儿能给大伙儿提个醒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