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欠钱不还的人,找个“托儿”配合他,偷偷把房子、存款、股份啥的给倒腾

说到这个事儿,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的判例明确规定了:只要是和欠债的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最后导致钱拿不回来、房子也没了,帮着转移的那个人肯定得赔钱。这事主要是周军律师写的文章讲的。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那种欠钱不还的人,偏偏还找个“托儿”配合他,偷偷把房子、存款、股份啥的给倒腾走,害得债主赢了官司也没法拿钱,财产彻底没影了。好多那个帮着转东西的人都以为,自己又不是欠债的那个人,只是帮忙挪个窝,就不用负责任了。那这种情况真的是这样吗?重庆那边有个具体的案子,最高院就说:如果有第三方故意和欠钱的人一起算计债权人,把人家的东西给弄走了,害得债主的钱收不回来,那这个帮忙的人就得赔钱。说白了就是,那个“托儿”知道欠钱的人欠了一屁股债还不起了,还跟他合伙出主意,把资产白白送人或者低价卖掉,把钱藏起来。最后因为那些东西已经卖了或者被别人买走了追不回来,债权人就只能眼睁睁看着钱打水漂了。这种情况下那个帮忙的人是脱不了干系的,得在钱已经没了的范围内把债权人的损失赔给人家。 要想认定是不是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得看这四点: 第一,那个“托儿”得心里有数,明明知道人家欠了钱还不起。这是最关键的一条。必须得知道欠钱的人有到期的债务要还;必须知道他转东西的目的是为了躲债;不能是个啥都不懂的“好人”。像那种明明看到人家都被法院告了、被强制执行了还跟着瞎掺和的;或者知道人家早就破产了、根本没钱还债还去接手人家白送的东西;甚至双方还是亲戚或者同伙故意帮着藏东西;或者花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一般是低于市场价70%)去买东西还没有正当理由的,都能认定是恶意。 第二,得是两个人有事先串通好的意思。欠账的人和那个“托儿”得互相通气、一起合计着干这坏事。不能是单方面偷偷摸摸的。比如私下里签个假合同、走个假流水,两人配合着把钱搞没了。 第三,得有实际干坏事的动作。把房产、车辆、存款、股权这些东西无偿送人;或者把东西按极低的价格卖出去;或者造假债务、假抵押、假买卖把钱弄走;或者干脆把东西藏起来过户到别人名下逃避查封。 第四,得让钱确实要不回来了。被转移的东西已经烂掉、卖掉了、转给了别的不知情的好人或者被处理掉了,客观上没法再追回来;这就直接导致债主拿不到钱了。要是那东西还在还能追回来能执行,那一般就让那个“托儿”把东西退回去就行。 周军律师特意提醒大家:如果是为了帮欠钱的人恶意转钱、逃债的这种行为,其实是一种共同侵权的事儿。要是主观上想坑人、行为上有预谋、最后钱又真的没了那你就必须赔钱;要是情节严重了那还可能会触犯刑法。碰上这种麻烦事儿建议赶紧去找专业律师聊聊,把证据固定好依法维权;千万别让这些想逃债的人和串通的人逍遥法外;要不然就错过最好的解决机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