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讲个事儿,现在的建筑工程合同里,“背靠背”付款条款特别常见,就是说上游业主或发包方把钱给付款方了,付款方再把钱给下游的承包方或供货方。实务中,有些付款方以上游没给钱为由,就拿着“背靠背”条款不给下游的钱,却故意不干活,不配合验收、结算、催款这些事儿,弄得下游权利人很头疼。 最高院在审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时候就明确说过,“背靠背”条件能不能成就,关键看付款方有没有好好履行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这些义务。如果付款方没好好干这些事儿,那就被视为故意阻止“背靠背”条件成就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还拿“背靠背”当借口不给钱就说不过去了。 这个案子的焦点就是那个“背靠背”付款条件到底成没成就。中建一局一开始是这么说的:大东建设没把工程款给他们,所以他们也不用给祺越公司付钱。但周军律师认为,“背靠背”的前提是中建一局得先把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这些活儿干了才行。可实际上,他们根本没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盖章确认工程竣工后到打官司前这段时间里,积极履行过这些义务,去催告大东建设验收、审计、结算、收钱。反倒是他们的工作人员房某说了实话:中建一局偷懒了,拒绝祺越公司的要求,一直没去找大东建设要账。 周军律师强调,“背靠背”条款的适用有个大前提:付款方必须得好好履行那些核心义务。如果付款方自己没履行好这些责任,反而故意拖后腿不让上游给钱,那他就不能用“背靠背”条款来推卸责任了。 比如这种情况:工程完工了他不配合送验收材料;或者竣工结算文件他也不提交;或者上游该付钱了他也不发催款函、也不打官司去要钱;或者因为自己工期拖了或者质量有问题导致上游不给钱却赖到下游身上——这些行为都会让法院认定付款方丧失了适用“背靠背”条款的资格。 遇到这种工程款纠纷的问题,大家千万别傻等着!赶紧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早点固定好证据!别错过了维权的好时机!要是有啥不清楚的地方,也可以直接私信我(周军律师),我肯定会给你回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