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单车作为城市绿色出行的重要方式,本应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然而,一起诉讼案件揭示了某些地方政府仍存在的市场保护主义顽疾。 事件的起点源于一项看似合理的城市管理举措。2021年初,湖南某市启动"共享电动助力自行车引进项目",将其纳入市智慧城市整体特许经营项目框架。表面上看,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管理共享电单车,似乎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但问题在于,该市将此特许经营权独家授予了本地交通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格局。 这一做法直接阻断了外来企业的市场准入。浙江青某公司作为全国知名的共享电单车平台,在与该市有关部门接洽时被明确告知,所有外来品牌必须获得本地交通公司的"选评合格"认可,才能在该市开展业务。这种设置实质上是将市场准入权掌握在本地企业手中,形成了隐性的市场壁垒。 从法律角度看,这一做法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对应的规定。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地方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名义——将市场准入权授予特定企业——实质上是利用公权力为本地企业创造竞争优势,排斥外来竞争者。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违背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改革方向。 共享电单车是否真正需要特许经营,这是问题的关键。与出租车、公交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行业不同,共享电单车主要涉及商业运营,市场化管理完全可行。通过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用户评价机制和政府的事中事后监管,足以保障服务质量和公共安全。过度的特许经营限制,反而会阻碍产业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该案件反映出当前某些地方政府仍然存在的思维误区。一些地方仍然习惯于用行政手段保护本地企业,而不是通过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制约了企业创新发展,最终阻碍了地方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司法机构对此案的认定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法院需要明确界定政府权力的边界,坚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的垄断行为。同时,这也要求地方政府转变观念,从保护本地企业转向优化营商环境,从行政管制转向市场化管理。 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地方保护是必然要求。各地应当以此案为镜鉴,对现有的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全面审视,清理那些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这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
此案揭示了地方保护主义与市场化改革的矛盾。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打破行政壁垒、维护公平竞争已成必然。如何平衡地方治理与市场开放考验政府智慧,更关乎经济活力。只有坚持法治化和市场化原则,才能让企业在统一大市场中真正实现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