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执法执行难引关注 政协委员呼吁完善非诉强制执行制度

问题——执法“落地难”削弱监管权威与市场约束。 行政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是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的重要抓手,既关乎资本市场秩序维护,也直接影响投资者权益保护与监管公信力。然而实践中,部分处罚决定和监管措施在进入非诉强制执行环节时面临制度衔接不畅、保障工具不足等情况,导致执行效果打折扣,个别主体甚至借机规避责任,影响“罚当其责、罚能到位”的制度预期。 原因——制度依据与司法衔接仍有空白,保全工具供给不足。 一上,行政监管措施具有审慎监管属性,很多措施强调及时纠偏、风险阻断,但其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支撑相对不足,容易出现“决定作出—执行受阻”的落差。以“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责令转让股权”等措施为例,往往需要相应的强制执行保障才能形成闭环。 另一方面,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罚没款数额相对较大,案件链条复杂,且从处罚决定作出到进入具体强制执行阶段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在此期间,若当事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恶意逃避执行,现有保全手段因启动条件严格、适用范围有限、配套机制不完善等因素,难以及时有效“锁定资产”。同时,对恶意财产处分行为,行政处罚罚没款在现行规则下缺乏可直接适用的撤销权支撑,导致追缴难度上升。 影响——威慑力不足易诱发侥幸心理,增加市场治理成本。 非诉强制执行不畅,首先会削弱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影响监管政策的可预期性和执行一致性。其次,会降低违法成本的现实约束,容易形成“拖延—转移—逃避”的路径依赖,助长市场主体侥幸心理,进而损害公平交易环境。再次,罚没款难以及时足额到位,也会影响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质保护,不利于稳定市场预期。长远看,执行环节的短板还可能推高司法与行政资源投入,增加社会治理成本。 对策——以规则完善与工具补齐推动执行闭环。 围绕上述问题,杨宗儒建议从制度供给、司法协同、权利工具三个层面补齐短板: 第一,推动出台保障行政监管措施执行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针对监管措施强制执行需求较为迫切的领域,探索建立更为清晰的适用边界、程序路径与协同机制,增强措施的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使监管要求能够及时穿透到责任主体。 第二,优化行政诉前财产保全规则。建议适时修订对应的司法解释,更明确行政机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条件、标准和审查要点;或通过制定工作意见等方式,推动人民法院在证券期货执法领域非诉强制执行案件中更加积极稳妥地采取保全措施,提高罚没款执行的确定性与及时性,减少“窗口期”内的资产流失风险。 第三,研究扩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依据民法典关于撤销权制度的精神,撤销恶意转移财产对遏制逃避责任很重要。为增强对行政处罚罚没款的保障力度,可借鉴税收征管领域有关规定,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研究将证券期货执法罚没款纳入可适用撤销权的范围,以更有效打击通过不当处分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 前景——以“可执行”提升“强监管”,为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底座。 当前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深化,从严监管与依法治理要求进一步提高。完善非诉强制执行制度,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兑现率和监管措施的落实率,也有助于形成“违法必究、执行必严”的稳定预期。随着相关规则不断细化、行政司法协同机制更加顺畅、保全与追缴工具更加完备,证券期货领域执法的震慑效应和市场约束功能有望进一步增强,推动形成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生态,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完善证券期货执法领域的非诉强制执行法律制度,是更健全金融监管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健全行政监管措施的执行依据、强化财产保全手段、扩大撤销权适用范围等方式,可以有效堵住违法者的逃避漏洞,提升监管的威慑力和执行力。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更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关部门应加快推进这些制度完善工作,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