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历时四年的工伤认定纠纷,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实现了柳暗花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这起典型案例,不仅为一名职工家属争得了应有的权益,更为工伤认定制度的科学适用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指引。
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法律内涵。
2020年8月20日中午,58岁的保安老孙向主管请假后骑行电动自行车离开岗位,仅在距工作地点30米处即遭超速轿车撞击,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保安公司以老孙"擅自离岗"为由否认其工伤身份。
人社部门则以家属无法证明事故地点属于"回家途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人社部门的决定。
这一结果对孙女士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也引发了对工伤认定制度公正性的质疑。
东莞市检察院在受理孙女士的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通过细致的案情分析发现了多处关键疑点。
其一,事故发生时刻为11时53分,正值午饭用餐时段,而保安公司不提供午餐,老孙外出就餐或回宿舍吃饭均属合理行为。
其二,岗亭旁的监控录像在事故后曾被保安公司查看却未提交给人社部门,这一事实本身即构成了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违背。
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理解该案的法律核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则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职工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优势规避责任。
在本案中,保安公司掌握着监控录像、交接记录等关键证据,却以职工已经离世无法证明行程为借口拒绝提供,这显然违背了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老孙系外出就餐或回宿舍的合理推断,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上下班途中"的范畴。
从法律实质看,"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标准并非机械地拘泥于时间或地点,而应着眼于职工行程的"合理目的"与"合理路线"。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或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
老孙在午饭时段请假离岗,无论是前往就餐还是返回住处,其行为都符合日常生活的必要性,事故地点距工作地点仅30米,明显在合理范围内。
检察机关在2023年5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议。
2024年8月30日,法院判决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认定。
检察机关同步与人社部门、保安公司进行沟通协调,推动工伤认定及赔偿的落实。
2025年春节前后,103万元的赔偿金全额汇入了孙女士的账户。
这一结果虽然迟到,但终于为这个家庭带来了迟到的正义。
值得关注的是,类似的工伤认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
请假后返家、提前离岗、为适应特殊工作安排而提前出发等情形,都曾成为工伤认定的争议焦点。
广西贵港市的一起案例即为明证。
员工蓝晶晶在获得主管批准请假后,驾驶摩托车返回租住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用人单位同样提出异议,但法院最终认定,经主管批准的请假后返家路程仍属"下班途中"的范畴,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表明司法实践正在逐步形成更加科学理性的认定标准。
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中发挥的监督职能尤为关键。
通过对行政决定合法性的审查,检察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的工伤认定决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种监督不仅是个案救济,更是对工伤保险制度正确运行的制度保障。
工伤认定看似发生在“单位门口的几十米”,背后却是对劳动者日常生活需求、用人单位管理责任以及行政裁量尺度的综合检验。
该案的反转提示各方:规则不能被简单化,证据不能被悬空化,权利救济也不应被程序耗损。
把事实查清、把责任压实、把标准讲明白,才能让工伤保险制度真正成为分担风险、稳定预期、维护公平的公共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