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演唱并多平台直播引发版权纠纷:合肥法院判主办方与表演者共同赔偿

一起由企业年会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近日引发社会关注。

合肥高新区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当地某企业在2023年8月举办的年会活动中,邀请歌手演唱音乐作品《某某情歌》,并通过7家媒体平台同步直播,累计观看量突破400万人次。

由于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该企业及表演者被作品独家代理公司诉至法院,最终被判共同承担4万元赔偿责任。

法律界人士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著作权法》第24条"合理使用"条款的适用认定。

涉案企业主张年会属内部活动且未收取费用,但法院审理认为,大规模直播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对企业的商业宣传,不符合"非营利性"要件。

判决书特别指出,直播形成的传播效应使表演具备了公共属性,客观上提升了企业曝光度,已超出个人学习、研究或公益活动的合理使用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此案暴露出部分企业对著作权法规的认知盲区。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许多经营者误以为非售票演出即可免除版权责任,实则公开表演的认定标准包含"面向不特定人群"这一要素。

随着网络直播技术普及,表演行为的传播边界被极大扩展,企业更应重视版权合规审查。

从行业影响看,该判决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照。

数据显示,全国每年发生类似著作权纠纷超2000起,其中企业活动占比达37%。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顾问指出,当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建立完善授权通道,企业可通过音著协等组织便捷获取表演许可,单首歌曲年费通常不超过500元。

前瞻产业发展,在数字经济加速融合的背景下,版权保护与商业创新的平衡成为新课题。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专家建议,企业应建立文化活动版权审查机制,同时呼吁立法机关针对网络传播新形态细化合理使用标准,既保障创作者权益,又为商业创新留出空间。

这起案件犹如一面多棱镜,既折射出数字经济时代版权保护的新挑战,也映照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的成长空间。

当文化消费与商业活动深度交织,唯有在尊重创新源头与促进传播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方能构建健康可持续的内容生态。

正如本案判决所启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需要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责任共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