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的规范是必须遵从的,所以桩基工程量该怎么算呢?是按图纸上设计的长度算,还是按实际打的长度算?这次就遇到个棘手的案子:某灌注桩项目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里写着,“桩基础既要满足桩长要求,又要保证桩端进入持力层”,这样才能确保承载力达到设计值。招标清单里的项目特征描述把空桩长、设计桩长、桩直径和混凝土强度这些都写进去了。合同签的是固定单价合同。结果实际打的桩比清单里的设计桩要长,可空桩部分反而比清单里的短。双方因为钱的事儿闹上了法院。 鉴定机构一看打桩记录,就把空桩部分的钱给调减了;至于混凝土部分的钱,却还是按照设计图的桩长来算的。他们的说法到底站不站得住脚呢? 简单点说:GB的计量规则里说灌注桩是以米为单位计算的,按设计图示的尺寸来算桩长(包括桩尖)。现在的情况是实际桩长超过了图示长度,空桩部分反而比清单少。鉴定机构在混凝土这部分没按打桩记录来算,但空桩部分又凭打桩记录调了单价。这逻辑上就说不通嘛。 鉴定机构依据的是GB 50500规范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那个规则是编制清单用的,实际施工中计量还得按GB 50500的相关规定来办。按照GB 50500的规定,工程量必须按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来定;要是工程变了导致工程量增减,就得按承包人实际做的算。 设计图上的桩长是根据地勘和试桩情况定的。实际施工中要是因为要满足“双控”要求而不得不加长了桩身长度,这种情况就是工程变更了。按照规定,得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量才行。所以说鉴定机构凭“以米计量、按图示尺寸计算”的说法来算混凝土部分的钱,这其实是违反了清单计价规范里的规定。 至于空桩部分嘛,除非实际空桩长度和图上或者清单里写的差别特别大,构成了工程变更;否则不能随便调整空桩长度进而改变综合单价。比如有个商业广场项目,合同里承包的是基坑支护桩(也是钻孔灌注桩)。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好快点见到效益,把工程桩也交给施工单位同时做。支护桩和工程桩一起打必然没法像正常那样先挖土方再打工程桩了,所以空桩部分就多出来了很多。 到了结算的时候施工单位提出要参照支护桩的组价来调整单价。这种做法行吗?当然行了!因为工程桩的空桩比支护桩的多了十倍左右。这两个工程根本不是一码事啊!根本没法比较价格!所以当然得重新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