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合同骗取财物如何定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探讨

当前司法实践中,诈骗类犯罪的定性争议愈发突出。近日,一起以虚假合同实施诈骗的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辩护人提出的“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引发业界对同类案件定罪标准的深入讨论。 从构成要件看,合同诈骗罪属于特殊类型的诈骗,其关键在于犯罪行为必须依附于合同的订立或履行过程。《刑法》第224条规定,该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要求其客观上利用合同实施欺骗行为。相较之下——普通诈骗罪的外延更宽——只要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骗取财物的行为,一般即可纳入评价。 进一步比较两类犯罪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上: 一是受害主体特征不同。普通诈骗往往针对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个体,如老年人、学生等;合同诈骗的受害方则多为商事主体,通常具备一定商业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二是涉案金额及社会危害程度存在明显差异。以湖北省有关量刑标准为例,普通诈骗的立案门槛为5000元,合同诈骗个人立案标准为2万元;在“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上,普通诈骗为50万元,合同诈骗为100万元。此差别表明了立法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与侵害个人财产两类行为的不同评价取向。 三是社会危害的侧重点不同。合同诈骗罪被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危害不止于造成财产损失,还包括扰乱交易秩序、抬高市场运行成本。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表示:“这种分类体现了立法保护重点的差异,市场经济秩序作为更高层级的法益,需要更有针对性的保护。” 围绕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多位法学专家建议,司法机关应更严格把握两罪的边界,避免罪名适用偏差引发量刑不均;同时也提示市场主体在商业往来中加强合同审查,完善内部风控机制。 展望后续趋势,随着数字经济加速发展,合同诈骗手段也在不断变化。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最新研究报告指出,电子合同领域的诈骗案件未来可能上升,有必要尽快完善电子证据认定规则与相应量刑指引。

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工具——一旦被不法利用——不仅会造成直接损失,也会削弱交易信任。准确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既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也关系到对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保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个案中审查合同真实性与非法占有目的,才能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交易之间取得平衡,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