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强调要禁止乱摊派,可最近一个基层案例把这个问题摆到了大家面前。A镇党委为了拿到更多钱,把捐款跟项目审批挂钩,让企业被迫交钱。镇上的财政所负责人明知不对还照做,结果给企业带来很大负担。有人说这算违规摊派,有人觉得像单位受贿,到底该怎么定? 其实这事儿清楚得很。首先,A镇党委的集体决定就是违反群众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说得明白,超范围向群众要钱就是错。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三令五申不准这么干。A镇借着管企业的方便,拿捐款当“倡议”,但项目能不能批、钱能不能到都看企业捐不捐,这哪是自愿?本质上是用行政手段变相收钱,侵害了企业利益,破坏了营商环境。 其次,这个案子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刑法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得符合几个条件:收了别人的钱、给人办事、钱归单位用。这次钱都给上级救助团体了,镇机关自己没沾边。A镇的目的是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不是为了自己吞钱。虽然手段上像要钱,但结果不满足单位受贿的要件。 最后得分清谁该负责。虽然是集体开会决定的,但提议的人、改流程的人、具体收钱的人都不能免责。动议的领导干部有直接责任;授意财政所改审批条件的是关键一环;知道违法还干的财政所负责人也跑不了。他们一起把这事做成了,根据他们在里面起的作用定责任。这就叫权责一致,从严治党就得这么办。 这事儿给我们敲了警钟。有的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把部门利益看得比党纪国法还重。同时也反映出对权力的监督还有漏洞。类似的事肯定不止这一桩,得瞪大眼睛盯着。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引以为戒,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才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政治生态和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