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规明晰委托生产边界 以制度闭环压实食品安全“双责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由总局第113号令公布,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首次针对食品委托生产行为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标志着食品委托生产监管进入制度化、规范化阶段。

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

这种模式在食品产业中广泛存在,涉及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多种合作方式。

然而,长期以来,这一领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导致部分企业利用制度空白规避责任,危害消费者权益。

新办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监管空白。

办法明确了委托双方的资质要求。

委托方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监督受托方的能力,并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受托方则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必须包括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这一规定从源头上防止了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参与食品委托生产。

权利义务的明确划分是办法的核心内容。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对生产行为负责。

办法规定,委托方不得怂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受托方对此类要求有权拒绝或停止生产。

这一规定保护了受托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强化了委托方的监督义务。

书面合同制度是规范委托生产的重要保障。

办法要求委托双方在实施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前,必须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

合同应当包含双方资质、食品名称品种、原料采购方式、监督内容方式频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式等内容。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禁止委托双方通过合同条款或假借其他名义减轻或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这一规定堵住了企业规避责任的漏洞。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了委托生产报告制度。

委托双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双方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

当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终止或证照被撤销吊销时,也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这一制度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委托生产活动情况,实施有效监管。

办法还强化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委托双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同时,办法规定委托双方应当对对方的资质证明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查验并记录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委托生产的最后批次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此外,办法明确了某些食品不得进行部分环节委托生产。

根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管理。

办法还鼓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方式,方便委托双方提交委托生产报告等材料,体现了现代化监管的要求。

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食品委托生产监管新规的出台,既是对人民群众"舌尖安全"的庄严承诺,也是构建现代化食品治理体系的关键落子。

当每一份委托合同都成为安全责任状,当每一个生产环节都纳入法治轨道,中国食品产业必将迎来更高质量的发展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