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重拳整治"内部特供"乱象 销售违规白酒企业被判十倍赔偿

一、事件经过:一箱白酒引发的质量纠纷 2024年12月,北京市民王某经由某公司员工介绍,通过社交软件购入一箱白酒,共计6瓶,支付货款逾3000元。

收货后,王某发现该批白酒包装极为简陋,配料表中除酱香型白酒外,还列有某树种的种子、种皮及嫩枝等成分。

更为引人关注的是,该产品在宣传中声称具有"修复疏通大脑神经纤维、促进神经细胞再生、抗病毒、抗肿瘤、预防心脑血管疾病及糖尿病"等功效,措辞夸张,明显超出食品宣传的合法边界。

王某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将销售方甲公司及生产方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公司退还货款并依法支付十倍赔偿,合计索赔逾3万元。

二、企业抗辩:以"内部特供"为由推卸责任 面对起诉,甲公司在法庭上提出,涉案白酒系委托乙公司生产的"内部特供"品,定性为"研究样品",全批次仅生产十箱,并非面向市场的商业产品,因此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两家公司还共同承认,实际生产过程中并未添加配料表所标注的"某树种嫩枝"成分,但均未就此主动向消费者说明。

与此同时,两家公司将矛头转向王某,以其短期内多次购买、多次询问原料信息为由,质疑其系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意图借此削弱其维权主张的正当性。

三、法院判决:名义不能替代责任,销售行为决定法律适用 顺义法院经审理,对上述抗辩逐一予以驳斥,并作出明确判决。

法院指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食品销售,应以实际交易行为为准,而非以产品的名义定性为依据。

王某两次从甲公司购得该批白酒,甲公司收取对价、转移商品,其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食品销售,理应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内部特供"的说法不能成为规避法律义务的借口。

在产品安全性认定方面,法院认为,涉案白酒所添加的部分原料未经食品安全性评估,企业亦未能提供证明其符合安全标准的有效材料,依法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此外,配料表中标注的成分实际并未添加,属于标签虚假,产品包装亦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关于生产方乙公司的责任,法院认定,乙公司既未能证明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又未在包装上标注"研究用品"或"非卖品"等必要警示信息,应与销售方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赔偿范围的认定上,法院注意到王某存在先购1瓶、再复购6瓶的行为,结合其多次主动询问特殊原料的情况,认定其对该产品可能不符合安全标准具有一定的主观认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明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仍购买的,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方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院综合考量后,认定王某首次购买的1瓶白酒属于合理消费范畴,据此支持其在该范围内的十倍赔偿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与乙公司连带退还王某全部货款逾3000元,并支付赔偿金逾5000元。

四、法律解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边界与价值 承办法官王雅菲表示,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

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论是否实际食用,均可依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权利,且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与此同时,王雅菲法官也指出,实践中确实存在个别购买者以牟利为目的、明知问题食品仍大量购入的现象,导致经营者因轻微违规承担过重责任,偏离了立法初衷。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坚守食品安全首位原则的基础上,兼顾各方利益平衡,明确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之内,以防止制度被滥用。

五、监管背景:食品安全违规行为的多重代价 值得关注的是,甲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已因涉案白酒受到行政处罚。

这意味着,该批产品在进入消费领域之前,其违规性质已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

然而,企业在接受行政处罚后,仍未主动召回产品、告知消费者,反而在诉讼中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折射出部分经营主体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法律责任意识缺失的问题。

此案也再次提示监管部门,对于以"内部特供""赠品""样品"等名义流通的食品,应加强全链条监管,防止企业借助模糊定性规避法律约束。

“内部特供”不是法律豁免,“小圈子流通”也不意味着责任减轻。

顺义法院这起判决提醒各方:食品安全治理必须抓住源头与链条,既要用惩罚性赔偿守住“舌尖上的安全”,也要在规则框架内实现权利救济与利益平衡。

让每一瓶酒的来路清楚、标识真实、标准可检,是净化消费环境、维护公平秩序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