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入室抢婴案”终审判决,买家却没事了

山东泰安有个“入室抢婴案”,最近法院给它做了终审判决。事情还要从2006年说起,那时候曾小孩听说刘某强和苏某娥夫妇想要抱养男婴,于是就找吕光东和王绪勇商量怎么偷孩子来卖。袁永贵还帮忙提供姜甲儒家的信息,并且去踩点。就在当年的12月4日凌晨,曾小孩带着这几个人,拿着撬棍翻墙破锁进了屋,把姜甲儒爷爷奶奶给控制住,然后把8个月大的姜甲儒抱走了。后来他们又把孩子卖给刘某强夫妇,价格是28600元。没想到2024年1月,警方通过技术比对找到了姜甲儒,事情就败露了。警察一下子把曾小孩、吕某东、王某勇和袁某贵这四个犯罪嫌疑人都抓住了。案子到了2024年3月24日有了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给曾小孩判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吕某东、王某勇被判无期徒刑;袁某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这就相当于给了拐卖者一个严厉的惩罚。 不过啊,这里面还有个问题让人挺头疼的。买家刘某强和苏某娥夫妇因为超过追诉时效了没被起诉处理。原来啊,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收买被拐儿童罪不再免除刑事责任了。但是这个罪最高法定刑只有三年,对应的追诉时效是5年。到了2024年案发的时候早就超出这个时间了。所以呢4名抢婴者受到了重罚,可是买家却没事了。 姜甲儒妈妈接受采访时说人贩子可恨但买家才是源头。现在很多拐卖案件都是十多年前的陈年积案,所以很多买家可能因为超过追诉时效而没办法追究责任。 怎么才能破解“收买者追责难”的问题呢?有人觉得既然收买并且控制儿童是个长期的过程,追诉时效就应该从孩子被解救时算起。还有人觉得应该把虚假落户、洗白身份这些行为也算成逃避侦查行为。 这次“入室抢婴案”终审算是给了拐卖者一个正义严惩吧,但收买者没被追责的情况确实让人深思啊。如果一项犯罪是随着时间流逝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的话就不能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了。澎湃新闻主笔沈彬说要想真正实现“买卖同罪同罚”,就得推动完善反拐法律和司法适用才行。你也可以下载“澎湃新闻”APP看看更多的原创资讯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