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有合同就不构成诈骗”的误区仍然存。 在部分投融资纠纷演变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一些当事人认为“签了投资合同”“有书面协议”就能证明交易真实,从而排除刑事风险。办案实践表明,书面合同更多只能证明形式上的交易安排,不能当然证明资金用途、项目真实性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一旦在资金募集、项目宣传、收益承诺等环节存在明显虚构或重大隐瞒,案件就可能从民事争议转向刑事追责。 原因——定性审查聚焦“三要件”,合同可能成为“工具”而非“保障”。 法律界人士介绍,诈骗类犯罪的审查通常围绕三个核心维度:一是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三是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造成损失。若上述链条成立,即使存在书面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以合同形式掩盖欺骗行为。 同时,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虽同属涉财犯罪,但适用场景、构成要件与量刑评价存在差异。在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名骗取对方财物的案件中,司法机关通常会结合交易背景、合同履行情况、资金流向、对外宣传内容等作综合判断,以确认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对当事人而言,罪名不同,量刑幅度及从宽空间也可能不同,因此“案件定性”往往是辩护工作的起点。 影响——不仅关系量刑,更牵动市场信心与融资秩序。 此类案件一上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及强制措施的适用。业内人士表示,证据较为集中、资金去向与项目真实性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会更加审慎,但查证力度并不会减弱;而当事人若能说明部分资金确用于项目、存在一定履约行为或积极退赔,可能影响对社会危险性的评估,进而影响取保候审等程序性结果。 另一上,案件也向市场释放信号:投融资活动的合规边界正被更严格审视。尤其是“保本付息”“固定高收益”等宣传承诺,可能触及金融监管红线,并一定条件下成为判断是否存在诱骗、误导的重要依据。对投资者而言,仅凭合同文本或口头承诺难以充分防范风险;对融资方而言,缺乏真实项目支撑、资金用途不透明、信息披露失真,会显著放大刑事法律风险。 对策——从“项目真实性、合同履行、资金闭环”入手完善证据与合规。 法律界人士建议,涉案事实核查可重点关注三上: 其一,项目是否真实存在,资金是否实际投入,能否提供可核验的合同、发票、流水、项目进度等材料,避免“空壳项目”“拼盘项目”在证据上难以自证。 其二,虚构成分的范围与程度。是对项目整体虚构,还是对关键要素夸大包装;是否隐瞒重大风险或资金链断裂事实;是否存在多次变更资金用途且未告知投资人等情形。 其三,合同履行与善后处置。是否按约支付收益或开展对账沟通,是否有积极补救、退赔退赃、协商清偿计划等行为。上述因素在司法裁量中往往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评估对应的,并可能影响从宽处理空间。 同时,针对企业与个人从事融资活动的合规管理,多位业内人士提示,应避免用格式化协议掩盖资金池运作,严禁以“刚性兑付”吸引资金;对外宣传应如实披露项目情况、收益来源与风险提示,建立资金专户管理和定期披露机制,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审计或监管账户安排,降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争议与刑事风险。 前景——涉投资类案件将更强调穿透式审查与风险前置治理。 从各地司法实践看,涉投资名义的诈骗类犯罪呈现“合同化、包装化、线上化”特征,证据也更依赖资金流、通讯记录、宣传材料与第三方数据的交叉印证。未来,随着维护金融秩序和加强投资者保护的要求提升,案件处理预计将继续强化对“项目真实性”和“资金最终去向”的穿透式审查。同时,通过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完善行业自律与风险提示机制,有助于让部分争议止于民事和解或行政监管层面,降低“民刑交织”带来的社会成本。
法治社会既要严厉打击恶意欺诈,也要在复杂经济活动中保持理性甄别。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如同双刃剑,适用过宽可能抑制市场活力,适用过松又可能纵容犯罪。只有在证据与法理之间把握尺度,才能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