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供给,是稳民生、促发展、增信心的重要抓手。
此次两部门延续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执行期限明确至2027年12月31日,释放出以制度性减负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提升供给质量与可持续性的政策信号。
从“问题”看,近年来城镇化持续推进、人口流动更加活跃,新市民、青年人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价格可负担、居住更稳定的租赁住房需求较为集中。
与此同时,公租房建设与运营具有投入周期长、资金回收慢、管理成本高等特点,若缺少稳定的政策支持,部分地区在筹集房源、盘活存量、持续运营等方面可能面临压力,影响保障覆盖面与服务质量。
从“原因”分析,税费是公租房全生命周期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用地持有、开发建设、房源购置、租赁运营、资产处置与公益捐赠等多个环节。
公告延续的优惠政策体现出政策着力点:一是对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对配套建设公租房的项目按面积比例给予减免,降低土地环节的持有成本;二是对经营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同时对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意在减轻筹集房源与租赁交易成本;三是对符合条件的旧房转让作为公租房房源,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情况下免征土地增值税,鼓励存量住房向保障性用途转化;四是对单位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照公益性捐赠扣除规则给予税前扣除与结转扣除安排,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五是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强化补贴政策的“兜底”效应;六是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但同时明确经营管理单位应对公租房租金收入单独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税优惠,体现政策精准化与规范化要求。
从“影响”看,政策的延续有望在三方面形成联动效应。
其一,降低项目综合成本并改善现金流,有助于提升公租房建设与运营的可持续性,推动更多资金投向保障性租赁供给领域。
其二,鼓励“新建+配建+收购+转化+捐赠”的多元筹集路径,特别是对旧房转化、公租房房源购买等环节的税费减免,有利于因地制宜扩大可用房源,缩短供给形成周期。
其三,面向保障家庭的租赁补贴免税安排,有助于提升补贴政策的获得感与实际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住房保障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稳定中的基础作用。
从“对策”角度,公告对政策口径与管理边界作出明确。
享受优惠的公租房需纳入省级或设区市、县级政府批准的规划计划,或依程序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相关指导意见及地方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纳税人需依法进行免税申报,留存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材料、配套建设材料、购房作为公租房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备查。
各地在落实中应加强部门协同,建立“项目认定—台账管理—财税核算—监督检查”闭环机制,推动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同时强化单独核算等制度要求,防止“搭便车”与政策套利,确保优惠政策更好服务于住房保障本身。
从“前景”判断,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等重点任务协同推进,公租房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更注重供给结构优化与运营质量提升。
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为地方政府和运营主体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政策预期,有利于中长期项目安排、融资统筹与资产管理。
在此基础上,未来政策落实的关键将更多体现在提升供给效率、优化准入与轮候机制、完善运营管理与服务质量、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等方面,以更好匹配不同群体的阶段性住房需求。
税收优惠政策是支持公租房发展的重要工具。
通过这一系列政策的延续实施,国家进一步优化了公租房的政策环境,降低了建设运营成本,有利于扩大公租房的供应规模,提高住房保障的覆盖面。
展望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公租房的长效机制,在税收、财政、金融等多个领域形成合力,推动公租房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满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