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案例警示:劳动者私自替岗构成严重违纪 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问题: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明确禁止“替岗”,劳动者自称未影响工作进度,是否仍可被认定为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25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给出清晰指向:劳动者未经批准擅自将岗位职责交由他人承担,属于对劳动关系基本规则的突破,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当然违法。

案例显示,李某于2020年入职某电力公司,后在某研究院项目从事高压配电室运行值班工作。

2023年6月10日至29日,李某因个人原因外出,未履行请假或报批程序,私自安排同事代为值班,并自行向该同事支付报酬。

后续安全检查中,研究院发现值班记录笔迹与李某明显不一致。

面对谈话核实,李某承认存在替岗事实,但主张单位制度未明文禁止,且岗位一直有人在岗,未耽误工作,因此不构成违纪。

用人单位则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原因:仲裁机构的分析强调,劳动关系不仅是“完成任务”的合作,更包含“由谁来完成、如何被监督”的组织秩序。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劳动关系具有典型的人身从属性,亲自提供劳动是核心要求之一,背后体现的是人格信赖、诚实信用以及用人单位对履职主体的选择权与管理权。

对高压配电室值班等涉及安全生产的岗位而言,这种人身属性更具现实意义:岗位资格、培训记录、责任追溯、应急处置能力,均与具体人员直接绑定。

劳动者擅自替岗,本质上是将自身合同义务转移给他人,削弱乃至架空单位对关键岗位“谁在值守”的确定性管理,容易引发安全、合规与责任界定风险。

影响:从劳动者角度看,擅自替岗即使“结果上没出事”,仍可能被认定为对基本劳动纪律的实质违反,进而触发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从用人单位角度看,若对替岗现象疏于管理或处理不规范,可能产生“默认”“放任”的争议空间,导致后续处分的正当性受到挑战;从行业治理角度看,典型案例释放出明确预期:劳动合同履行强调过程合规与主体确定,尤其在安全生产、公共服务、关键设备运维等岗位,更不能以“有人顶上就行”替代制度化审批与责任链条。

对策:仲裁案例同时提示,减少此类纠纷需要劳资双方共同补齐制度与意识“短板”。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完善规章制度,将替岗、换班、临时代班、应急顶岗等情形进行清晰界定,设置可追溯的审批流程与责任边界,做到规则可执行、证据可留存;在管理实践中,可结合岗位性质建立常态化核验机制,如岗位巡查、值班记录审核、身份核对与培训资质台账,发现苗头及时书面提示与规范处理,避免因管理松散形成事实上的“灰色惯例”。

对劳动者而言,应强化契约意识与纪律意识,确需离岗时依法依规办理请假或报批手续,切不可私下协商“找人顶班”替代正式程序,更不应通过个人支付报酬的方式自行“外包”合同义务,以免触碰劳动纪律底线。

前景:随着用工管理规范化程度提升,围绕“劳动过程合规”“岗位责任可追溯”的要求将进一步强化。

可以预见,仲裁与司法实践会继续强调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与诚信原则,对未经批准的擅自替岗、违规委托履职等行为保持较高的风险认定强度。

同时,单位制度越清晰、程序越完备,越有利于形成稳定预期,减少“制度不明—各说各话—事后争议”的反复拉扯。

在安全敏感岗位领域,标准化排班、审批留痕、责任到人,将成为劳动关系稳定与安全生产并重的共同方向。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其稳定性关乎千家万户的利益。

这起仲裁案例通过具体的事实和法律分析,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劳动关系不仅是经济关系,更是基于信任与契约精神的人身关系。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在充分理解劳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恪守各自的义务,尊重对方的权利。

只有双方共同遵循劳动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才能有效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推动劳动关系朝着更加规范、更加公正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