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遭客户猥亵获工伤认定后仍陷纠纷:停工留薪期与企业责任引关注

一年前的一个出差经历,改变了杭州女职工刘慧的人生轨迹。

2025年1月,入职仅五个月的她被众腾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派往湖州市安吉县出差。

在与公司总经理及客户金某等人的聚餐饮酒后,刘慧在酒店房间内遭到客户金某的强制猥亵。

事后报警处理,金某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这起事件给刘慧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

案发后第五天,她前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精神卫生科就诊,被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

此后近一年内,她的精神状况未见好转,不得不多次就医,长期服用抗抑郁、抗焦虑类药物进行治疗。

躯体化反应日益明显,使其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然而,比遭遇侵害本身更令刘慧感到失望的,是所在公司的处理态度。

在请假休养一个月后,公司领导通知她于3月初复工。

当公司得知她因健康状况无法工作时,不仅未能提供必要的人道关怀,反而要求其主动辞职。

刘慧坚持要求公司按正常程序处理。

2月27日,她持三甲医院医疗证明再次申请病假,却遭公司拒绝。

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刘慧在社交平台公开了自己的遭遇,引发广泛关注。

随后公司态度转变,同意病假申请,并向其转账十万元、派高管当面道歉。

但这一举动在刘慧看来,并非源于公司的真诚认错,而是出于舆论压力下的被动应对。

工伤认定的取得为刘慧的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参照天津崔丽丽案的先例,刘慧申请了工伤认定。

9月11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正式认定她因出差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导致的精神障碍属于工伤范畴。

这一决定填补了精神损伤工伤认定的空白,标志着相关法律保护范围的扩展。

然而,工伤认定书的取得并未终结双方的纠纷。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问题,公司与刘慧产生了新的分歧。

众腾集团主张其停工留薪期已于6月30日结束,拒绝继续支付病假期间工资。

公司方面解释,因浙江省尚未出台统一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其参照刘慧提供的诊断证明,将停工留薪期暂定为2025年1月14日至6月30日共5.5个月,承诺后续补齐剩余工资。

但在实际执行中,公司对刘慧6月之后的病假按事假处理,拒绝审批。

此外,刘慧要求公司进行公开道歉的诉求也未得到满足。

1月23日,双方的劳动争议案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

刘慧要求公司支付治疗养病期间被拖欠的工资,并进行公开道歉。

案件未当庭裁决,双方的分歧仍需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这一案件反映出当前精神损伤工伤认定面临的现实困境。

精神障碍的成因复杂、诊断标准多样、因果关系难以直接量化,这些特点使其工伤认定相比传统物理伤害更具挑战性。

同时,地方政府部门在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上的滞后,也加剧了执行中的不确定性。

在缺乏明确的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情况下,企业与职工对于工资待遇的理解产生偏差,容易引发纠纷。

从企业责任角度看,虽然客户的侵害行为由第三人实施,但公司对于出差职工的安全保护义务并未因此减轻。

在职工因工作相关事项遭受伤害后,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人文关怀责任和法律义务,而不是消极应对甚至施压要求职工辞职。

当职场性骚扰的创伤从身体蔓延至精神领域,当维权诉求从经济补偿升级为尊严恢复,此案已超越个体遭遇成为观察社会治理的典型样本。

在"MeToo"运动影响深远的当下,如何构建涵盖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救济的全链条保护机制,需要企业破除"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思维,更需要立法司法形成制度合力。

本案最终裁决结果,或将为中国职场反性骚扰制度建设提供重要司法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