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温泉场所发生未成年人溺亡事故调查推进中 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引关注

1月3日晚,昭通市永善县居民杨某携家人在紫光世纪温泉消费期间,其12岁继子王某在深度仅1.1米的温泉池中突发溺水,经送医抢救无效于1月5日死亡。

医学证明显示死因为溺水导致的缺氧缺血性脑病。

值得注意的是,事发时孩子佩戴有游泳圈,且监护人称离开时间不足10分钟。

涉事温泉经营方昭通水浴堂洗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2年4月,经营范围涵盖多项服务业态。

记者调查发现,该场所至今仍在正常营业,新入职员工对事故情况表示不知情。

昭阳区应急管理局回应称,调查程序正在进行,但未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要求企业暂停营业接受调查。

该事件折射出三重深层问题:首先,温泉场所未设置专门儿童监护区及溺水预警系统,安全防护存在明显缺陷;其次,经营者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暴露出安全培训缺失;再者,监管部门"调查期间不关停"的处理方式,与《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事故处理期间应暂停相关设备运行的规定存在执行偏差。

行业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温泉场所事故中,未成年人溺水占比达37%,其中多数与救生员配备不足有关。

昭通市文体旅游局2022年发布的行业规范明确要求,水深超0.8米的温泉区须配备专职救生员,但此次涉事企业执行情况尚待查证。

目前家属与企业的赔偿协商陷入僵局。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赔偿金额需综合考量监护人过错程度、企业经营规模及地方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

生命安全无小事。

这起悲剧的发生,不仅给一个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痛,也为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

当前,相关部门正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这是明确责任、推动改进的必要步骤。

但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从这起事故中汲取教训,推动建立更加科学、更加严格的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体系。

只有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有力的监督执行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