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大会未获半数以上村民同意程序存在瑕疵

这是一起因土地征收程序不合规而导致协议被判定无效的案件。法院认为,村民大会未获得半数以上村民同意,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导致协议无效。这个案件揭示了,尽管法律规定了清晰的民主程序,现实中却常有简化、省略的现象发生。 法律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征收土地前,必须先经过村民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小组会议需有特定数量的人参与表决。比如,要得到本组18周岁以上村民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的参加,还需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形成有效决议。 然而这次诉讼中,原告方没有看到任何证据能证明整村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征地协议。相反,很多村民表示反对。更令人惊讶的是,协议签订后,村集体既没有公示也没有逐户送达给村民,大家对协议内容一无所知,更谈不上参与表决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违反了法定民主程序和公示义务。于是判决确认该土地征收协议无效。这个案例给所有涉及征地的单位敲响了警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不能简单地走过场或省略步骤。只有确保程序阳光透明,才能让土地征收协议站得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