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神志清醒”的自我陈述,把遗嘱有效性这一核心争议给解释清楚了,法院确认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深圳市康宁医院的记录和蒋某在遗嘱中“神志清醒”的自我陈述,把遗嘱有效性这一核心争议给解释清楚了,南山区人民法院确认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认可了这些财产处分都是她的真实意思。对于监护权的归属,法院还特意强调,尽管蒋某在遗嘱里指定了王某当女儿的监护人,但实际情况是去世后女儿是张某在抚养。既然生父张某现在有能力管孩子,法律就得优先保护生父的监护权。 蒋某和第三任丈夫张某早在2023年1月就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时张某分得不少深圳和惠州的房产。蒋某生前用了从2015年到2022年的时间密集订立了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她指定合作多年的王某为三名未成年女儿的监护人,还给了王某妻子卢某做执行人。她把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约3000万元给了女儿们,还把三家公司的股权遗赠给了王某。 张某觉得前妻的这种安排很“不符合常理”。2023年4月蒋某因病离世后,张某把王某和卢某告上了法庭。他的理由有两个:一是自己虽然已经离婚但还想争取女儿的监护权;二是觉得卢某转移了蒋某海外的存款。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海外账户被盗这件事是卢某报的警,没证据证明她有什么不当行为。 2017年街道办发的补贴记录成了张某质疑前妻精神状态的依据。蒋某生前把价值约150万元的一套房产分给了弟弟,母亲却没分到一分钱。这种分配方式让张某无法接受。在离婚协议里张某已经分走了价值超千万元的房产,但他对没能拿到女儿的监护权和遗产管理权非常不满。 遗嘱自由受到了法律的尊重,但这必须建立在立遗嘱人神志清醒的基础上。法院在这次判决中坚持了这个原则。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有专属性的,不是随便就能剥夺或转移的。未来的财富传承得专业规划才行。这个案子不光是分钱的事儿,还是法律理性和人文关怀的对话。它提醒我们财富传承不光是财产分配,更是责任和爱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