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辽宁省营口市总工会了解到,该市劳动争议调解室近期处理的多起案件反映出一个现实问题: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部分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存在越界现象,导致劳动纠纷频发。
这些案件的妥善处理,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供了有益启示。
问题的具体表现在两个典型案例中得以体现。
在王强案中,某企业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单方面将员工调至另一厂区,同时改变班制为12小时三班两倒。
当员工以身体原因拒绝后,企业随即采取待岗措施,并禁止其进入生产区域。
这种做法明显超越了企业的合理权限。
在李立案中,企业以岗位因业务变更已不存在为借口,在协商调岗未果后直接提出解除合同,同样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正当性。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自主权有明确规范。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涉及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更应严格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若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企业也必须先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协商不成才可依法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这些规定的核心目的是在保护企业正常经营自主权的同时,防止权力滥用对劳动者造成伤害。
营口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张丽莉指出,企业用工自主权并非无边界权力。
一些企业管理者对此认识不足,将经营自主权与随意调整员工待遇、岗位混为一谈,这是导致纠纷的重要原因。
同时,部分企业在面临经营困难时,采取变相逼迫员工离职的方式来降低成本,这种做法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损害了企业的社会信誉。
通过工会调解,上述两起案件都得到了妥善解决。
王强最终恢复原岗位,工资待遇保持不变;李立与企业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
这些案例表明,通过规范的调解程序,完全可以在维护企业合理权益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要从根本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需要多方形成合力。
首先,企业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调岗、待岗等重大决定都经过充分协商和民主程序。
其次,工会、调解组织等应进一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权益维护、争议调解等全方位服务,帮助劳动者了解自身权利。
再次,劳动监察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日常监督,对违法违规的调岗、变相逼迫离职等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从更深层看,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也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内容。
当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劳动者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双方的信任度和合作意愿就会提升,这有利于降低劳动纠纷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同时,这也是企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这两起调解案例犹如一面多棱镜,既映照出个别企业法治意识的缺位,也展现了工会调解在劳动关系治理中的独特价值。
当"用工自主权"遇上"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的天平从来不会倾斜——它始终以契约精神为支点,以协商民主为砝码。
在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的征程上,每一次依法调解都是对公平正义的生动诠释,每一次权益保障都是对高质量发展根基的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