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禁猎红线不可触碰,违法猎捕触犯刑法底线。判决书显示,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自2016年起划定禁猎区并实行全年禁猎。被告人陶某甲因耕地作物被猴子、野猪等破坏,购买并设置捕兽夹,随后猎获一只猕猴,并用该猕猴与他人交换家畜。经鉴定,涉案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涉案工具捕兽夹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法院认定其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并结合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作出缓刑判决。涉案猕猴已由主管部门野外放生。 原因——人兽冲突叠加法律认知不足,诱发“以捕代防”的错误选择。从案情看,农作物受损是当事人实施捕猎的直接原因。在部分山区和林缘地带,野生动物活动范围与耕作区交叉,季节性觅食容易造成损害。个别群众在缺乏科学防护手段、救济渠道不畅,或对法律规定了解不足的情况下,可能为了省事而使用兽夹、套索等工具。但这类工具伤害具有非选择性,容易造成野生动物误捕、误伤,甚至影响生态稳定,也可能带来安全风险。需要明确的是,禁猎区、禁猎期制度以及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具有明确法律效力,“护庄稼”并不能成为违法猎捕的理由。 影响——以案示警,释放依法严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清晰信号。该案判决表明了对禁猎制度的严格执行,也表明野生动物保护红线不容突破。一上,依法追责有助于遏制使用捕兽夹等禁用工具猎捕的行为,减少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另一方面,也提示基层治理要更有针对性:人兽冲突若长期得不到有效疏导,可能催生更多隐性违法,形成“受损—报复性捕猎—生态受损加剧”的循环。猕猴最终被放生,也对执法救护体系提出更高要求:现场处置、鉴定移交、放归管理等环节需要衔接更顺畅。 对策——普法与治理并重,推动“可防、可补、可处置”的闭环机制。 一是强化禁猎政策宣传与以案释法。围绕禁猎区范围、禁猎期规定、禁用工具清单、重点保护动物识别等开展常态化宣传,提升守法意识,减少“不了解而违法”或“侥幸而违法”。 二是推广非致死性防护措施。引导农户采用围栏隔离、驱避装置、巡护联防、科学设置诱导取食点等综合手段,降低对野生动物的伤害风险,并通过技术培训提高可操作性。 三是健全损害救济与补偿机制。对符合政策的野生动物致害损失,完善申报、核查、理赔流程,提高补偿的及时性与透明度;同时引入保险等市场化工具,减轻农户单独承担的风险。 四是加强基层巡护与违法线索发现处置。林草、公安等部门共同推进禁用猎捕工具清查,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巡查,并对交易、饲养、运输等关联环节加强监管,压缩违法空间。 五是完善栖息地保护与生态廊道建设。通过修复栖息地、优化食源地布局,降低野生动物进入农田的概率,从源头缓解冲突。 前景——以更高水平的法治与治理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随着生态保护力度不断加大,野生动物种群恢复、活动范围扩大将更常见,人兽互动也会更频繁。下一步应在依法严管的同时,更注重前端预防和综合治理:用更精准的生态保护措施减少致害,用更完善的补偿与保险机制分担风险,用更清晰的法治宣传凝聚共识,逐步形成“保护有力度、生产有保障、治理更贴近民生”的长效格局,让生态安全与民生福祉相互促进。
这起看似普通的非法狩猎案件,折射出生态保护推进中的现实矛盾;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同时——既要坚持依法打击违法猎捕——也要正视基层在防护、补偿、处置上的实际困难,通过制度完善和技术手段缓解人兽冲突。把法治要求与民生关切一起落到位,才能更稳妥地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