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2015年的裁判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个2015年的裁判案例,日期是2015年11月25日,涉及到孙勤利、孙德记、豪骏公司和骏邑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个案件,案件编号是(2016)最高法民终731号。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鉴定材料提交的时间和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的裁判观点,就是当事人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材料,法院可以视为放弃鉴定申请。这个观点符合《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这个案例中,豪骏公司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但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合格的鉴定材料。豪骏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技术处无权拒绝他们提出的鉴定申请,还认为原审法院没有对协议书及公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是违反程序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主张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技术处审查后发现豪骏公司提交的检材不符合要求,并代表原审法院终止了委托鉴定。技术处属于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工作中的对外委托鉴定等工作。技术处已经明确告知豪骏公司提交检材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如果逾期未提交合格检材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将终止对外委托鉴定程序。结果豪骏公司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合格检材。因此技术处提出豪骏公司检材不符合要求且严重不足,无法委托鉴定是有依据的。既然已经终止委托鉴定程序,那么之后豪骏公司再次申请鉴定是不合理的。 另外一个争议点是原审法院在骏邑公司未接到开庭通知情况下开庭审理是否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实结果显示,骏邑公司确实在一审时未到庭参加庭审。但值得注意的是,在2015年11月25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邮件给骏邑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等相关开庭材料,并且骏邑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勤利已签收了该邮件。这足以证明骏邑公司在一审时已经知道自己为本案第三人的情况了。 还有一点是豪骏公司上诉状中提到王利军涉嫌虚假诉讼构成犯罪。但根据提供的信息来看,并没有提供其他事实或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这个主张也被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出来供大家参考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