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民破窗取AED救人引热议 专家呼吁完善紧急救助权益保障机制

近日,山东威海发生的一起紧急救助事件社会各界引起广泛讨论;一位突发心梗的市民家属在拨打120急救电话后,为了及时获得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在联系不上附近私家车车主的紧急情况下,破窗取走了车载AED进行救助。事后家属主动与车主沟通并提出赔偿,车主则表示理解并拒绝了赔偿要求。这个事件随后引发网络热议,多数网民为车主的大义之举点赞,但也有人对破窗取物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这起事件的核心在于如何在保护生命安全和保护财产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紧急救助的成功需要两个基本要素:具备救助能力的人员和可用的急救设备。在这个案例中,患者家属属于"第一目击者",具有现场性和第一时间的特征;车主则是急救设备的持有人。两类人员的权益保护都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应急救助体系能否有效运转。 我国法律框架对这两类人员已有明确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被广泛称为"好人法",其立法初衷是消除公众对"救人反被讹"的担忧,鼓励更多人在紧急情况下挺身相助。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对紧急避险情形进行了规定,明确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而非避险人承担。这一条款既保护了施救者,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财产所有人的权益。 然而,现有法律条款的存在并不意味着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人对这些保护条款的了解程度有限,对自己在紧急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认识不足。这导致在类似事件发生时,人们往往寄希望于个人的道德自觉和社会舆论的引导,而不是依靠清晰的法律预期。长期来看,这种状况不利于建立稳定、可预期的应急救助机制。 从更深层的角度看,这一事件反映出我国应急救助体系在多个环节仍需完善。首先,AED等急救设备的配置和可及性需要更提升。许多城市虽然配置了AED,但位置信息不够透明,公众难以在紧急时刻快速定位。其次,对公众的应急救助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还不够。许多人不了解自己在紧急情况下的权利保护,也不清楚法律对施救者的具体保障。再次,对于在紧急救助中因避险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现有的补偿机制还不够完善,往往需要依靠个人的道德选择而非制度安排。 为了让更多人在紧急救助中能够无后顾之忧地伸出援手,需要在多个上进行改进。一方面,应加强对民法典对应的条款的宣传和解读,让公众充分了解法律对施救者的保护。另一方面,应改进应急救助的补偿机制,对因紧急避险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建立更加明确和便利的补偿渠道,可以考虑由政府或相关基金承担部分补偿责任。此外,还应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AED配置和信息共享体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获取急救设备。

生命救援经不起争议的拖延。只有将"救人优先"的原则转化为具体规则,构建"敢救、能救、可救"的完善体系,才能让每一次救助不依赖运气或个人善意;当善行得到保护、权益获得保障,社会的互助力量才能在关键时刻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