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要当心,不然掉进“美丽陷阱”

这年头,预付式消费得看仔细,不然容易掉进“美丽陷阱”。王婧有次看到广告,就去了丽人公司经营的美容店。她给这家店充了不少钱,前前后后加起来大概有10多万元。不过后来丽人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没法再干下去,办理了注销手续,店面也就关门大吉了。王婧只好把这个事儿告到海淀法院,要求追回她充进去的服务费余额。 这次起诉,她把丽人公司的两位股东赵婷和钱姗也牵扯进来了。她说自己在丽人公司的美容店总共充了10多万元,但只做过一次眼袋美容,剩下的项目都没给她做。后来公司倒闭后安排她去别家继续做美容服务,她没同意。王婧觉得丽人公司没提供全部服务而且还注销了公司,所以主张两位股东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两位股东赵婷和钱姗不乐意了,说王婧已经接受过美容服务了,双方也没说过要退款。而且给王婧介绍别家美容店也是行业规矩,所以不同意退还服务费。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丽人公司和王婧在服务内容、目的和款项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也履行了付款义务。所以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了。 赵婷和钱姗抗辩称王婧享受过相应的服务且没有损失。但法院觉得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该充分说明并证明提供的项目情况,但他们没证据能说明这一点。 最后考虑到双方意见和合同履行情况,法院判决赵婷和钱姗连带返还王婧服务费8万元。这个判决出来后,赵婷和钱姗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在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 最高人民法院也关注到了这种情况,专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来应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或无效时消费者有权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和利息。 这个案子里丽人公司因为经营困难导致注销了公司,所以合同终止了。她充值的服务费剩下的部分就应该由股东赵婷、钱姗来承担返还责任。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了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等信息但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交给法院,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主张认定事实。 这个案子里丽人公司控制着王婧的消费次数、消费金额等信息但没向法院提供。 所以海淀法院根据王婧主张的事实结合实际情况酌定赵婷、钱姗依法返还王婧服务费八万元。 大家进行预付式消费时要小心谨慎一些哦!对于产品性质、数量、价格还有退款流程都要弄清楚再做决定!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