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直播电商持续升温、技术快速迭代的背景下,数字人主播正加速进入各类直播间,成为商家拓展时段、提升效率的常用工具。
其可复制、可规模化、可长时间在线的特性,带来更高频的商品展示与交易转化,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便捷的购物入口。
但与此同时,围绕“虚拟形象背后是谁、卖的是什么、出了问题找谁”的争议频发:有的以悲情人设博取同情,推销劣质甚至“三无”产品;有的借助合成技术模仿名人形象误导消费;还有的因交互迟滞、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体验,造成信任受损。
数字人可以“上镜”,但权责不能“缺位”,已成为行业治理绕不开的核心命题。
原因:一方面,数字人直播降低了进入门槛与用工成本,商家对“可控、稳定、低风险”的带货方式需求强烈,叠加大促节点流量集中,促使相关应用快速扩张。
另一方面,技术能力与治理规则在部分环节尚未完全匹配。
一些机构以“人设包装+流量投放”替代真实可信的商品与服务,利用虚拟形象的距离感制造“身份迷雾”,规避公众监督与追责;部分平台在准入审核、内容识别、风险预警、投诉处置等方面存在短板,导致合成内容的标识不清、来源不明、责任主体不易锁定。
此外,消费者在直播场景中更易受到情绪化表达与即时促销刺激影响,一旦信息披露不足,容易形成误购与维权困难。
影响:数字人直播若在无序竞争中野蛮生长,将带来多重外溢风险。
对消费者而言,虚假宣传与身份冒用可能直接侵害知情权、选择权与财产安全,维权成本上升;对平台与商家而言,短期“流量红利”一旦与假冒伪劣绑定,将透支信用、损害品牌;对行业生态而言,技术被用于规避规则,会挤压合规经营者空间,诱发“劣币驱逐良币”;对社会治理而言,合成内容的传播若缺少明确边界,可能引发更广泛的信息可信度问题,影响市场秩序与网络空间清朗。
对策:针对上述风险,新发布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释放出鲜明导向:将数字人主播等生成内容纳入监管视野,强调直播间运营者使用相关技术从事直播电商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依规进行标识,持续向消费者提示内容由相关技术生成。
这一要求抓住了治理关键点——先让消费者“看得明白”,再让责任主体“跑不掉”。
下一步,压实平台责任尤为关键:其一,强化准入与资质核验,建立数字人直播间的实名关联机制,确保“虚拟形象”与真实运营团队、商家主体、供货链条一一对应;其二,完善显著标识与信息披露,明确提示方式、展示位置与持续时长,避免“形式化标识”;其三,提升内容与风险识别能力,围绕冒用形象、虚假人设、夸大功效等高风险行为加强巡查与处置;其四,打通投诉与追责链路,明确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索赔路径与责任承担规则,落实先行赔付、快速下架、证据留存等措施;其五,推动行业自律与标准建设,鼓励在合规框架下应用新技术、优化交互体验,把“可信”作为数字人直播的基础门槛。
前景:数字人主播的价值不在于“替代真实”,而在于在特定场景中提升效率、改善服务。
预计随着监管规则细化、平台治理升级、技术标识与溯源能力增强,数字人直播将从“拼流量”转向“拼合规、拼品质、拼服务”。
在标准化程度高、体验依赖度相对低的商品和服务领域,如票务、酒店优惠券、团购套餐等,数字人有望更充分发挥工具属性;在需要强体验、强专业背书的品类中,则应更强调真实信息披露、专业审核与售后保障。
可以预见,行业竞争将逐步回归到商品质量、供应链能力与合规经营的基本面,数字人技术也将更多服务于透明经营与精准服务。
数字人主播的规范发展,关键在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建设的协调推进。
只有在明确的权责边界和有效的监管约束下,虚拟主播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价值,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数字经济治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构建诚信、透明、可持续的直播电商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