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家庭共济新政细则出台:个人账户可家庭共享 但需警惕"冒名就医"风险

问题:随着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和门诊购药需求上升,不少家庭尤其是有高龄、慢病老人的家庭遇到现实难题:老人出行不便,子女能否代为购药;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里“自己攒下的钱”能否给父母使用;开通“家庭共济”后,支付环节到底该用谁的码(卡);若图省事用家人的码挂号买药,会带来哪些后果。

围绕这些高频疑问,国家医保局明确政策边界,强调便利与合规必须同步推进。

原因:家庭共济政策的初衷,是在坚持“本人参保、本人享受待遇”原则基础上,提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家庭成员特别是老年人、未就业配偶、子女等群体的门诊购药负担。

但在实践中,部分参保人对“账户资金可共济”与“就诊身份不可替代”的区别认识不足,叠加电子医保码普及后操作门槛降低,容易出现“把共济理解成共用码卡”“把代购药等同于代就医”等偏差。

为防范基金风险、维护参保人权益,监管制度必须对身份核验、授权代办和资金流向作出清晰规定。

影响:一方面,政策明确可为行动不便老人提供合规的代购药路径,有利于解决老年人“看病买药不便”的痛点,提升基层医疗服务可及性。

另一方面,国家医保局同时指出,码(卡)不得共用,挂号就医或购药不使用本人医保码(社保卡)属于“冒名就医”。

依据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可能被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能触及违法犯罪红线。

此外,医保信息平台会形成连续的就医用药记录,一旦冒名使用造成疾病史、用药史与本人不匹配,既可能干扰后续诊断与康复治疗,也会给家庭成员之间带来长期健康管理隐患。

对策:国家医保局从“能不能办、怎么办、用谁办、违规怎么办”四个层面给出指引。

第一,关于代购药:在老人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购药。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操作层面,使用电子医保码的,可通过“亲情账户”等方式绑定老人的医保码,挂号或结算环节出示老人的医保码;使用实体社保卡的,应携带老人的社保卡,以老人名义挂号,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等证明材料备查。

第二,关于账户资金:可共济的是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不能共济的是统筹基金。

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可按规定用于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但需同时满足两个前提:近亲属已参加基本医保(含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且参保职工已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第三,关于就医购药用码(卡):无论是否办理家庭共济,必须使用患者本人的码(卡),资金可在家庭成员间按规则流转,但身份凭证不得替代。

第四,关于风险提示:监管部门提醒群众切勿图方便“借码看病、替人挂号”,以免面临惩戒并造成医疗记录错配。

前景:在老龄化程度加深、慢病管理需求持续增长的背景下,既要让“家庭共济”更好发挥互助功能,也要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下一步,相关部门有望在持续强化身份核验、异常结算监测、联合惩戒的同时,进一步优化亲情账户绑定、代办授权、线上线下提示等便民服务,让合规流程更清晰、操作更顺畅。

医疗机构和药店也应加强窗口告知与风险提示,减少因理解偏差引发的违规使用。

家庭共济政策体现了医保制度的温度,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只有参保群众准确理解政策边界,医保部门严格监管执法,医疗机构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才能让这项惠民政策真正发挥作用,实现医保基金的安全高效运行与参保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守护好医保基金,就是守护每个人的健康保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