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忠民:“某公司”不构成犯罪

何忠民律师,湖南邵阳人,1997年7月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来在检察院工作了八年,2005年转做律师,主攻刑事辩护和企业危机管理。他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负责刑民行交叉业务,已经有21年执业经验了。他每年最多接办10个案子,接的案子必须自己亲力亲为去办,想争取把每个案子都做成经典。 他手里积累了大量实践心得,写了两本书叫《律师快速成长秘笈》和《辩护文书模板》,虽然没正式出版没法卖钱,但愿意免费送给有缘的同行朋友。要是你想把这两本书的PDF拿走当参考资料,直接私信他就行。 如果你是外地的律师想找同行合作,或者想问问哪里有擅长某类业务的律师帮忙推荐,直接加他微信(hzm5349)就行了,说明一下你在哪执业以及擅长什么业务。 有个宗牛公司卖的奥利司他减肥药引发了纠纷。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到2021年4月期间,某健康管理咨询公司的老板尹某明知公司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还是联系了某药房的老板梁某。公司先垫付54万元货款,通过梁某多次购进奥利司他减肥药,再把减肥药和其他保健品一起卖出去,总共卖了140.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和尹某没有资质就卖药犯法了,给公司判了50万元罚金,还给尹某判了5年有期徒刑和10万元罚金。 二审法院把一审判决撤销了发回重审。何律师接下案子后认真阅卷、会见当事人和调查取证。他发现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 实际上某公司和某药房是合作关系,并不是买卖关系。这就好比你跟朋友一起开店做生意,不一定非要写份合同来规定。 货源“宗牛公司”就是尹某找来的。每次买药的时候公司都要直接付一部分钱给宗牛公司。 公司每天统计客户的需求后都是填某药房的单子发货去那个地址销售。某药房还参与了利润分配。 一般来说有资质的企业跟没有资质的企业合作是不违法的。 在这次辩护中主要有这么几个理由: 1. 一审认定事实不完整,忽略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2. 双方是共同销售减肥药而不是单纯的买卖; 3. 没签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4. 货源是尹某找来的; 5. 钱是直接给货源公司的; 6. 单子是填药房的地址发的; 7. 药房分钱了。 所以结论是:“某公司”跟“某药房”是合作关系因为“某药房”有资质,所以“某公司”不构成犯罪。 总之“某公司”作为合作方之一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上诉人尹某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