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强化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机制 严禁选择性公开或擅自撤回

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司长李豪文在2月2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公开既是法律明确要求,也是现代安全治理的必然选择。《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国家层面负责的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已形成全文公开的常态做法。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明显短板。李豪文指出,地方负责的事故调查中,部分地区对应当公开的调查报告采取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做法。此外,还存在将生产安全事故违规定性为自然灾害、刑事案件或意外事件的问题,有的地方甚至不按程序调查或拒绝公开。 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意义重大。这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必要途径,也是强化警示教育、提升安全治理效能的重要手段。通过公开调查报告,社会各界能从事故中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隐瞒或延迟公开调查报告,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会削弱事故的警示作用。 为确保调查报告全文公开,应急管理部将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对重大事故、典型较大事故由国务院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对其他较大及一般类事故分别由省级和市级安委会进行督办,确保应公开尽公开。二是实施调度核查制度,通过随机抽查、定期调度等方式对公开情况进行摸底,发现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情况及时跟踪督办。需要指出,公开必须是长期的,严禁公开几天后又撤回。三是强化考核巡查,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纳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的重要内容,对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地区予以考核扣分。 针对违规定性和调查造假问题,应急管理部明确表示将按调查统计造假严肃处理。对以违规定性形成的调查报告公开发布后造成严重误导的,将对牵头调查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李豪文同时强调,对于调查报告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信息,可依法依规予以适当处理后公开,但绝不能以此为借口不予公开。这明确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平衡点,防止有关部门以保密为名行隐瞒之实。

事故调查报告不是"结案材料",而是公共安全的"警示教材"和治理改进的"路线图";把报告长期、完整、规范地公开,既体现对法律的敬畏,也体现对生命的尊重。让每一次事故的教训都能被社会看见、被行业吸收、被制度固化,才能把代价转化为进步,把警钟真正敲响在风险发生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