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车巡逻途中摔伤是否算工伤?二审判决厘清“工作原因”与举证责任边界

一、问题:工作方式争议引发工伤认定纠纷 保安张某在巡逻时骑平衡车不慎受伤——但用人单位拒绝认定为工伤——认为骑平衡车属于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主张应严格按岗位职责认定,而张某一方认为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场所且服务于工作目的的行为都应纳入认定范围;这反映出当前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劳资理解存在明显差异的现实问题。 二、原因:法律理解差异导致适用分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但"工作原因"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存在解释空间。部分用人单位将其狭义理解为岗位说明书明确的行为,忽视了工作的实际需求。本案中,平衡车作为巡逻工具能提升效率,张某行为与工作职责有关,不应视为偏离工作。 三、影响:判决确立重要参考标准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受伤属工伤,并作出重要法律阐释:骑平衡车与保安职责不冲突,在用人单位未能举证反驳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工作原因所致。法院同时明确,工伤争议中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该判决对规范工伤认定程序、明确企业举证义务具有示范意义。 四、对策:完善工伤保障机制 制度层面:需细化"工作原因"认定标准,通过案例指导等方式减少理解分歧。 企业层面:应依法履行工伤申报义务,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 劳动者层面:需了解认定程序和举证规则,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五、前景:劳动者权益保障将不断加强 随着用工形态多样化,工伤认定面临新挑战。目前司法实践对"工作原因"的解释更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符合立法本意。预计随着司法解释完善和案例积累,认定标准将更统一,权益保障会更充分。

本案判决既保护了劳动者权益,也提醒企业完善管理。在劳动形态快速变化的今天,需要司法、企业和政策协同发力,构建更具包容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关于技术进步与人文关怀的平衡,仍需持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