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以“捞人”“平事”为名的请托型诈骗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部分当事人在请托未果后,试图通过报案或提起民事诉讼追回资金,客观上使司法机关被当作违法交易的“追款渠道”。数据显示,某省检察机关近三年受理的诈骗案件中,涉及请托事项的占比达21%,其中六成以上存在行受贿嫌疑。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职务犯罪审判指导》典型案例明确新规,法理基础在于维护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与体系协调。《民法典》第八条确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规则也需与此衔接。刑事审判第二庭在056号案例中指出,对以行贿目的交付的财物予以没收,既符合刑法惩治犯罪的立法意图,也与民法对不法原因给付不予保护的立场相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明确裁判精神,将因不法目的交付而被骗的财物纳入追缴范围并上缴国库,旨在维护法律适用统一,守住公序良俗底线。该举措更明确司法对违法交易不予保护的立场,也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提供了制度支撑。下一步,完善配套规则、加强法治理念普及,将成为预防和遏制不法交易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