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不断健全,各地案卷评查、专项整治、执法公开等持续发力,依法行政水平总体提升;但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涉企执法仍存在不规范现象:个别单位以检查之名频繁入企、以处罚为导向加码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时有发生;还有少数案件出现违规异地执法、以罚代管、趋利性执法等倾向,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公平竞争秩序,制约经济高质量发展。 从近期典型情形看,问题具有现实紧迫性。以山东某市在案卷评查中发现的一起案件为例:某县级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外地某种业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被怀疑存在管辖不当、异地执法等情形。由于案件牵涉多个部门沟通协调,当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启动提级监督。此类执法若不及时纠正,不仅违反管辖规则,还可能诱发选择性执法、重复处罚等连锁效应,导致企业负担加重、市场主体信心受损。经核查,监督机构推动有关单位整改,并将问题线索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更处理,表达出“有错必纠、失责必问”的鲜明信号。 剖析原因,涉企执法乱象并非单一环节失守。其一,少数执法部门法治意识与程序意识不足,对管辖权、裁量基准、证据标准等把握不严,导致执法随意性上升。其二,一些地方执法协同机制不畅,跨区域、跨部门事项缺乏统一规则和信息共享,容易出现标准不一、重复监管。其三,个别领域仍存在“以罚促管”的惯性思维,执法目标偏离依法治理本义,甚至产生趋利性冲动。其四,监督链条在发现、研判、督办、追责等环节仍需进一步打通,导致部分问题纠治不够及时、震慑不足。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施行,回应了现实关切,为解决上述结构性难题提供制度抓手。条例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将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导向,要求对通过涉企诉求沟通机制、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执法问题线索及时研判,明确重点监督事项,提升问题发现的敏感度与处置的精准性。针对跨层级、跨区域等复杂情形,条例为依法提级监督等方式提供制度依据,增强监督的统筹协调能力,减少“各管一段、难以落地”的治理短板。 影响层面看,条例的价值不仅在于纠正个案,更在于推动治理方式转变。一上,监督措施通过督办函、意见书、决定书等形式形成刚性约束,倒逼执法部门程序、证据、裁量、公开等上对标规范,促进从“重结果”向“重过程”、从“重处罚”向“重治理”转型。另一方面,条例提出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与监督活动,有助于提升监督透明度与社会可感度,形成外部制衡与专业支撑并重的格局。对市场主体而言,执法边界更清晰、权利救济更顺畅、制度预期更稳定,将有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投资经营信心。 对策上,关键在于把“纸面制度”落实为“可执行的日常规则”。其一,强化线索闭环管理,建立从受理研判到督办整改、回访评估的全流程机制,确保问题不因层级多、环节多而悬置。其二,推进执法标准统一,完善裁量基准和执法指引,特别是涉企高频事项要形成可复制、可对照的操作规范,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中的随意性。其三,提升执法与监督队伍能力建设,加强对程序规则、证据规则、行政复议与诉讼衔接等内容的培训,推动“会执法、善执法、依法执法”。其四,健全责任追究与纠错并重机制,对违规异地执法、重复处罚、以罚代管等突出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推动类案治理与制度修补,形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的综合效果。 前景判断上,随着全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持续推进,叠加条例实施带来的制度化监督约束,行政执法将加快走向更加统一、透明、可预期。可以预见,执法监督的权威性与执行力将进一步增强,“能发现问题、敢指出问题、善纠正问题”的机制将逐步完善;同时也要看到,监督不能替代执法,更不能包办执法,必须坚持监督与履职边界清晰、权责一致,才能在提升治理效能的同时避免新的形式主义负担。未来,围绕跨区域执法协作、数字化线索研判、信用监管与包容审慎等方向的配套举措,有望成为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增量。
行政执法监督既要"长出牙齿",更要精准发力;《条例》的实施不仅纠正个案偏差,更是对权力运行机制的优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正在转化为生动实践,一个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的治理新格局逐渐成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