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公园法即将正式施行,自然保护地治理进入以法治为牵引、以系统保护为导向的新阶段。
黄楮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区域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兼具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与生态服务功能。
如何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提升治理效能、规范生态旅游活动、强化公众参与,是基层自然保护地普遍面临的现实课题。
近期,闽清法院以司法职能为支点,将审判、调研与宣传联动推进,为保护区治理提供更可操作、更可持续的法治支持。
一是直面问题:生态空间“被挤占”与旅游开发“有压力”并存。
山区林地、农用地违规占用、临时设施搭建、弃置物料破坏植被等现象,容易在保护区周边或敏感区域出现,呈现隐蔽性强、点多面广、治理成本高等特点。
与此同时,生态旅游热度上升,步道、栈道等设施运行带来人员集中、踏压扰动、垃圾管理、标识引导等新变量,一旦管理与承载能力不匹配,就可能形成对水体、植被和栖息地的持续压力。
生态保护“不能松”,民生需求“要回应”,对基层治理提出更高要求。
二是剖析原因:违法成本认知不足与治理链条衔接不畅叠加。
一方面,部分群众对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用地边界、审批程序和法律后果了解不深,仍以“自家山场”“临时搭建”为由低估生态破坏风险,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另一方面,保护区管理涉及多部门、多环节,旅游经营、设施维护、游客管理、执法查处、生态修复等链条较长,若缺少常态化风险评估和法律指引,就容易出现“重建设、轻约束”“重事后处置、轻源头预防”的薄弱环节。
国家公园法强调守护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也对自然保护地的制度衔接和规范运行提出更明确要求。
三是评估影响:司法介入推动“红线意识”转化为“行为自觉”。
在黄楮林保护区内开展巡回法庭公开审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将庭审现场前移至生态保护一线,强化了以案释法的现场震慑与教育效果。
案件中,被告人未经法定审批占用林地搭建棚屋、堆放物料并造成植被损毁,法院围绕事实查明、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明确其行为触碰生态保护底线,既违反土地管理相关规定,也与国家公园法所强调的系统性保护理念相悖。
对于公众而言,旁听庭审与现场讲解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可感知的规则边界,有助于形成“破坏要担责、修复有要求”的社会共识。
对于治理体系而言,司法公开与普法同步推进,推动生态保护从“部门管”走向“社会共治”,提升规则的可预期性与执行力。
四是提出对策:以“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修复”完善治理闭环。
闽清法院围绕温泉步栈道开展专项调研,从设施建设对周边植被、水体的影响、文明旅游引导机制、保护标识设置以及违法行为防控等方面进行实地排查,体现了将审判职能向风险治理延伸的实践取向。
此类调研的关键价值,在于把问题发现前移,把治理成本压低,通过形成针对性建议,推动管理措施更精细、责任链条更清晰。
与此同时,法院参与主题活动开展互动式宣传,将国家公园法核心条款、典型案例与保护区“保护与发展”的实践成效结合宣讲,强化公众对“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依法有序”的理解。
以巡回审判明确底线、以调研梳理隐患、以宣讲凝聚共识,三者共同构成基层生态治理的法治闭环。
五是展望前景:法治协同将成为自然保护地治理的长期支撑。
国家公园法施行后,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规则体系将更趋完善,基层执法、监管与司法衔接的需求将更为突出。
闽清法院提出持续深化“生态司法+自然保护地”协同保护机制,常态化开展“庭审进保护区、普法到基层”等活动,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提升守法意识、促进规范管理。
可以预期,随着制度落实与公众参与度提升,生态旅游将更多走向规范化、精细化运营,生态修复将更注重科学评估与责任落实,保护区治理也将从“单点整治”逐步迈向“系统治理”。
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既是底线守护者,也是规则供给者与社会动员者,其作用将更突出地体现在推动各方依法履责、共同守护生态安全格局上。
生态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闽清法院的创新实践表明,只有将法治思维贯穿生态保护全过程,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随着国家公园法的深入落实,这样的司法探索不仅为自然保护区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更彰显了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守护绿水青山,需要司法力量的坚守,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