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同步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司法实践强化非公受贿赃款处置机制

新年伊始,河北、天津、山东、福建、甘肃、内蒙古等六省区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同步施行,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中,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引发广泛关注,该案涉及赃款归属问题成为法律界讨论焦点。

该案显示,两名民企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5.6亿余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企业遭受巨额损失。

法院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一亿元,5.6亿余元犯罪所得及孳息被全额追缴。

然而,受害民企的巨额经济损失至今仍难以充分弥补,这一现实困境凸显了当前司法处理机制的不足。

法律专家分析指出,现行司法实践中对非公受贿赃款多采取一律上缴国库的处置方式,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公司法规定的归入权制度。

根据公司法相关条款,公司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所获利益享有收归公司所有的法定权利。

从法理层面看,民企高管作为受托人,负有为企业谋利的忠实义务。

其收受贿赂实质上是将企业赋予的职权转化为个人牟利工具,所得赃款属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违法收入。

企业因此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受害人,理应享有优先获得补偿的权利。

业内人士认为,归入权实现契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企业内部人员享有薪酬福利、职务便利等权利,就应恪守相应义务。

一旦违反义务获利,企业通过归入权收回赃款,正是对权利义务失衡状态的法律矫正。

此外,这一制度安排也体现了损害填补原则的特殊要求。

基于民法损害与救济对应逻辑,归入权无需精准证明损失金额与因果关系,可直接将违法所得收归企业,有效避免受损无救济的不公现象。

从法人制度角度分析,民法典明确规定法人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法人财产权的核心在于财产支配与控制权。

非公受贿赃款虽源自行贿人,但其产生根本依赖内部人所持企业职务权限,属职务衍生利益,与法人财产权直接关联。

值得注意的是,传统观点将行贿人视为被害人的逻辑存在明显缺陷。

行贿款因行贿行为丧失合法性,不符合合法财产要件。

而民企因受贿遭受的损失属合法权益受损,且与受贿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完全符合被害人的实质要件。

在程序保障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被害人损失、民事债务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执行,为归入权实现提供了程序支撑。

专家建议,应当激活公司法归入权制度,探索构建非公受贿赃款优先返还受害企业的司法机制。

这不仅是对民营经济财产权的有效保护,也是完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

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等特别法的实施,其强化民企财产权保护的立法精神对一般法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需要将公司法、刑法条款适用与民企权益保护深度结合,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协同发力的规范体系。

对民企内部腐败从严惩治,是维护市场秩序、守护公平竞争的必然选择;而让受害企业在追赃追缴中获得更有力的实质救济,同样是完善产权保护、稳定发展预期的重要一环。

只有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把损失填补、权利实现与程序衔接做得更细更实,才能让企业家安心经营、让市场主体敢闯敢投,为高质量发展夯实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