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两月内迟到19次被解雇 法院判决企业解除合同合法

问题——近年来,劳动用工管理不断走向规范,但围绕考勤、纪律与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仍不时出现;上海一件劳动争议中,员工蔡某两个月内累计迟到19次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蔡某称多为几分钟的短时迟到,且受电梯排队、网络或系统异常等影响,同时家中遭遇变故、照护压力较大,要求认定公司解除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则认为其迟到并非偶发,而是长期存在,多次提醒并给予改正机会仍未改善,依规解除属于维护管理秩序的必要措施。 原因——从裁判观点看,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上:一是迟到是否已构成“严重违纪”;二是员工提出的客观原因能否成立合理抗辩;三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是否具备合法性、正当性与一致性。法院查明,蔡某工作时间相对固定,考勤记录显示其较长时间内多次晚于上班时间打卡,且在2024年6月、7月出现集中迟到:6月下旬迟到5次,7月上旬至下旬迟到14次。对“电梯拥挤”这个常见通勤问题,法院认为属于可预见情形,劳动者在明知办公楼高峰排队的情况下,应通过提前出行等方式主动规避。对“系统异常”等主张,如作为免责或减责理由,应提供相应证据支撑,例如设备故障记录、后台日志、现场证明等;在证据不足时,仅凭推测难以否定客观考勤记录。 此外,针对蔡某提出的家庭变故与照护压力,法院指出应理解个人处境,但劳动纪律仍应在规则框架内履行:如确需调整到岗时间,应通过请假、申请弹性工时等方式与单位协商并获得明确同意。若不能举证证明曾就特殊情况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则不足以当然构成违反劳动纪律的正当理由。不容忽视的是,法院还结合面谈后其迟到次数明显下降的情况,认为迟到具有一定可控性,从而继续削弱“不可避免”的抗辩基础。 影响——此案反映出劳动关系治理中“规则的确定性”与“个体困难”如何平衡。一上,考勤是企业基础管理制度,关系到团队协作、客户服务与工作衔接。对长期、多次迟到若缺乏有效处置,容易带来管理松散并引发“破窗效应”,也会损害守规员工的公平感。另一方面,不少员工确实面临通勤拥堵、家庭照护、突发事件等压力,如缺少沟通渠道与必要的制度弹性,矛盾可能积累并推高纠纷成本。 本案裁判传递出较为明确的信号:在规章制度清晰、程序正当、适用一致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依规维护管理秩序;劳动者主张客观原因或特殊困难,应通过协商机制与证据链条予以支持,不能以笼统理由对抗纪律要求。 对策——围绕此类纠纷的预防与化解,业内人士建议从“双向治理”入手: 一是企业应把制度制定得更细、更可执行。考勤规则、迟到处理梯度、警示与整改流程、证据留存方式等应明确,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与公示告知义务,避免“口头管理”或“事后追责”。对高峰通勤较为突出的办公楼,可完善打卡方式和必要的容错规则,建立异常申诉通道,提高制度的可接受度与可操作性。 二是企业在严守纪律的同时,可探索更灵活的安排。对确有照护负担或遭遇突发困难的员工,在岗位允许范围内可引入弹性工时、错峰上班、阶段性调整等措施,并配套书面审批与复核机制,在照顾实际需求的同时守住管理边界。 三是劳动者应强化规则意识与沟通意识。对可预见的通勤因素,提前规划出行是基本要求;对不可控的突发情况,及时报告、补充证据、按流程申请,是降低风险的关键。尤其在迟到频次上升、已被提醒警示后,更应主动整改,避免一般违纪最终演变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四是争议处置要重视证据与程序。无论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应保留考勤记录、面谈纪要、整改通知、审批材料等关键证据,以便在仲裁、诉讼中还原事实,减少“各执一词”。 前景——随着劳动用工规范化持续推进,围绕考勤、绩效与纪律处分的裁判规则将更强调制度的合法性、适用的一致性以及事实与证据的支撑。在这一背景下,企业以合规制度与透明程序开展管理,劳动者以协商沟通与证据意识应对变化,劳动关系更有望保持稳定。同时,兼顾效率与温度的管理方式也将成为用工治理的重要方向:在边界清晰的前提下,为确有困难者提供可验证、可追踪的制度支持,减少矛盾积累与“一刀切”处理。

这起案件的判决既维护了用人单位的正当管理权,也提醒劳动者正视劳动纪律的约束。它表明,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遵守基本劳动纪律是员工应尽的责任,并非可以随意变通的事项;同时也体现出对企业规范管理的认可——只要程序合法、标准统一、警示到位,用人单位有权对严重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对劳动者而言,即便面临现实困难,也应通过请假、调整工时等正当途径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而不是以违纪方式应对。这样的司法导向,有助于推动劳动关系在规则与沟通中走向更理性、更规范的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