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处罚采用客观归责原则——即只要行为违法就可处罚——不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这种模式虽提高了行政效率,但与"有过错才担责"的现代法治理念存在矛盾。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学界和实务界普遍呼吁引入主观要件。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作出重要调整,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无主观过错不罚"原则的确立,既反映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符合现代治理要求。要将这个原则落到实处,既需要当事人通过合规管理和证据留存证明自身尽责,也需要执法机关严格审查、充分说理、规范程序。当责任认定更加严谨、处罚决定更具可预期性时,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社会治理水平都将得到切实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