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引关注:未成年人牙齿损伤获精神损害赔偿案二审维持原判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该案中,一名10岁小学生罗某在课间被两名同学持续拉扯拖拽数分钟后摔倒,导致两枚上前牙冠折断及下唇贯穿伤。

经司法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未达到伤残等级,但受损牙齿需进行根管治疗及桩冠修复,单枚费用2400元,且约每10年需更换一次,预计终生需修复6次。

罗某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责任认定成为焦点。

法院查明,事发时三名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周某1、周某2在学校走廊对罗某实施的拉扯拖拽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两名侵权学生均为未成年人且无个人财产,其赔偿责任依法由监护人承担。

与此同时,学校在学生课间活动期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这一持续数分钟的危险行为,未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综合各方责任程度,法院酌定侵权学生监护人与学校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获得支持,成为本案最大争议点。

传统观念中,精神损害赔偿往往与伤残等级挂钩。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受伤时年仅10周岁,正处于身心发育关键阶段。

牙齿损伤具有不可逆性,不仅影响咀嚼等生理功能,还会对面部外观造成影响,更可能给处于自我认知形成期的未成年人带来心理压力。

加之后续需要长期周期性修复治疗,这种持续性影响将伴随其成长过程。

基于上述考量,法院依法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核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在判决后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标准并非单一以伤残等级为准。

只要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而言,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同样程度的损害可能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即使损伤未构成伤残等级,但若具有不可逆性且对其生理、心理及社会适应能力造成持续影响,依法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裁判理念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价值取向。

该案折射出当前校园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课间时段是学生伤害事故高发期,学校管理人员配置不足、巡查不到位等问题较为普遍。

教育部门数据显示,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中,课间活动时段占比超过40%。

如何在保障学生活动自由与加强安全管理之间找到平衡点,考验着教育管理者的智慧。

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判决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一方面明确了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督促教育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另一方面拓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推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校园安全防护体系。

未成年人在校园里受到的伤害,往往不止于一次摔倒或一张诊断书,更可能在成长过程中留下长期影响。

依法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传递的是对儿童人格利益与身心健康的尊重,也提醒校园安全不能依赖事后补救。

只有学校尽责管理、家庭强化引导、社会共同守护,才能把风险消解在萌芽之时,让每一次课间奔跑都更安全、更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