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提高民间文艺版权保护能力呢?其实咱们面临的形势挺严峻的。现在虽然有著作权法第六条和非遗法这些规定,但对于民间文艺版权的保护,靠的还是些原则性的措施,连刑事保护也只有刑法里第二百一十七条这点条款。可这个罪名要是套用到民间文艺侵权案子上,“独创性”、“谁是权利人”、“赚了多少钱”这些事儿认定起来太难了,司法实践中也没啥像样的案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的时候,咱们得好好想想,刑事司法是最有强制力的手段,怎么把它用好。 著作权法本来是保护创作者的个人独创性和财产权的,可这套标准直接用在民间文艺上肯定不行。民间文艺的创作主体往往是一群人,创作过程是一代代传下来的,表达方式也老是变来变去,很难满足传统版权里要明确作者、要有固定表达这俩要求。这就直接导致了刑事司法在保护民间文艺这方面缺位。 要想让刑事司法真正起到保护作用,首先得把法律保护的对象给改改。现在强调的是大家的共同利益和传承文化嘛,民间文艺不光是个人的事儿,还承载着整个民族的文化身份权、传承权和发展权。这些东西跟国家文化安全和民族多样性是紧紧绑在一起的,所以刑法的保护对象也得把这些重大的集体权益和公共利益给包进去。 确定了这点以后,执法和司法机关就得出台一些具体的指引和解释了。主要得调整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承认民间文艺有那种集体的独创性,只要体现了特定族群的文化风格和表达形态,就该受保护;二是不能只盯着复制发行这些普通侵权行为看,那些没标来源、歪曲意思去赚钱的行为也得管;三是定罪不光看赚了多少钱,还得看这事儿把传承的脉络搞断了没有、对文化形象损害多大。 实际办案的时候,还得根据民间文艺的特点搞点特殊的工作模式。第一得给侦查机关加点料。他们要跟文化部门、非遗保护机构好好配合起来,建立个线索移送机制。针对网络侵权的特点得用电子存证技术,把网络传播和线下销售的全过程都固定下来。 第二就是解决谁来告的问题。得给文化主管部门、非遗保护中心或者是合法的传承团体、个人授权,让他们当原告去控告侵权人或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也得赶紧履行好公益诉讼的职能,对那些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最后还得把证据认定规则弄得更完善点。引入“司法认知”的原则,那些已经列在国家级或省级非遗名录上的作品,直接就推定他们有权利状态。还要让民俗专家、非遗专家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出庭作证。特别得认可那些族群和社区出具的集体证言,把它们作为证明权利归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