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升级虚拟货币监管 明确禁止境内RWA代币化及境外发币行为

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政策迎来新一轮升级。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稳定币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新兴金融形式的监管框架进行了系统完善,标志着我国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货币主权方面的政策导向更加明确。

从监管政策的演进看,此次通知是对2021年"237号文"的重要升级。

三年前的那份通知建立了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虚拟货币的非法金融活动属性。

而此次新通知在继承既有框架的基础上,针对虚拟货币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风险进行了针对性完善,特别是对跨境监管、稳定币管理和RWA代币化等新兴领域进行了首次明确规范。

当前虚拟货币市场的风险状况令人担忧。

2月6日,比特币价格暴跌至约6万美元附近,创下16个月以来的新低。

市场数据显示,过去24小时内全球超过40万人因虚拟货币价格波动而爆仓,各类代币多头头寸清算规模达17.03亿美元。

这种剧烈波动背后反映出虚拟货币市场投机炒作成风、风险积累加重的现状,也成为监管部门升级政策框架的重要背景。

此次通知的核心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在跨境监管上实现了突破。

通知首次明确提出,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这一规定针对的是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突破地理限制、风险易于跨境传导的特点,释放出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虚拟货币业务实行严监管的强烈政策信号。

其次,在稳定币管理上强化了货币主权保护。

通知明确指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国家货币主权。

为此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这一规定既防止了稳定币对人民币地位的冲击,也体现了对金融安全的高度重视。

第三,在RWA代币化领域建立了明确的禁区。

通知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定义为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

通知明确,在境内开展此类活动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多项违法行为,应予以禁止。

这一规定的出台背景是近年来RWA代币化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相关国家和地区纷纷加强立法和规则建设,我国此举是主动防范新兴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从监管机制看,通知健全了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明确了风险监测、中介机构监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虚拟货币"挖矿"整治、违法犯罪打击、行业自律管理等多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这种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设计,有利于形成防范虚拟货币风险的合力。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并非一刀切的禁止。

对于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通知明确予以豁免。

这体现了监管的科学性和灵活性,为金融创新留出了必要空间,同时又确保了风险可控。

从国际背景看,此次监管升级也是我国主动适应全球金融监管趋势的表现。

虚拟货币和RWA代币化等新兴金融形式具有高度的跨国性和技术复杂性,单一国家的监管难以有效应对。

通过明确禁止境内主体在境外从事相关活动,我国既保护了本国金融安全,也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奠定了基础。

金融创新必须以安全为底线、以合规为前提。

此次八部门完善监管框架,既是对虚拟货币投机炒作与跨境风险的及时回应,也是对新型概念“技术包装、金融变形”的明确纠偏。

面向未来,只有坚持依法治理、协同治理、穿透治理,持续提升风险识别与处置能力,才能更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金融秩序与公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