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归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把《潘某、熊某荣拐卖儿童、曾某英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宣告无罪案》收进了案例库。这个案子从一审被判有罪,到二审改判无罪,其实不是简单地翻案,而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把“拐卖儿童罪”的要件仔细弄清楚了。它主要是把送养和拐卖这两种行为的边界给划清了:涉及亲生子女送养时,如果有经济往来,是因为要非法获利,还是为了现实困难而进行的民间送养?故事要从几年前说起。被告人潘某当时处境很艰难:她的伴侣因为犯罪被关了,她自己未婚先孕,没有稳定收入,家里也没人帮忙。在孩子出生前,潘某就想过把孩子送人。通过朋友熊某荣介绍,她找到了曾某英。曾某英结了婚好几年没孩子,经济条件不错,还很想收养一个孩子。两人在律师事务所签了送养协议,把原因、意愿和生母探视权都写清楚了。曾某英给了潘某生产花的医药费和一笔明确的“感谢费”,然后把孩子抱回家养了。一审法院觉得潘某收钱的行为就是为了非法获利去卖亲生儿子,就判了她和熊某荣拐卖儿童罪,曾某英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三个人都被判了刑。 潘某不服气上诉了。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时候,重点看他们是不是为了赚钱。判决书说得很明白:送养动机是因为真的养不起孩子,不是为了赚钱。法院查了一下情况,发现潘某当时经济压力特别大,伴侣还在坐牢没人帮忙。她生小孩前后一直犹豫,还去看守所问过孩子的生父意见,内心很挣扎。最后她是为了孩子以后能有个好环境才决定送人。这就说明她主要是想给孩子找个好人家过好日子,而不是把孩子当商品卖掉换钱。 还有一个点就是对收养方的考察做得很认真。潘某在送之前主动去了解了曾某英家的情况、经济状况、为什么没孩子和真心收养的意思。两人选择在律师事务所签协议还约定了探视权,这都说明送养方关心孩子以后的生活,想建立一种规范透明的关系。这种做法跟买卖关系里只看钱不管孩子未来完全不一样。 再说说所谓的“感谢费”。这笔钱里有一部分是垫付的医药费,剩下的钱也没有明显超过当地生活水平和抚养成本补偿的合理范围,还是收养方主动提出的。法院认为不能光看送养时有经济往来就说是卖孩子关键要看钱是不是主要目的。结合潘某当时的困境和曾某英补偿的意愿这笔钱更像是一种民间习惯的象征性补偿或“营养费”而不是买卖孩子的价格。 最后二审法院认定潘某的行为没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把原来的判决给撤了改判三个人无罪。这个案子正好把握住了打击犯罪和尊重社会现实、尊重民间习惯之间的度。它告诉大家一个道理:如果是因为生活困难没办法养孩子才送人还收了合理补偿刑法应该保持克制不能把民事上的困难当成刑事犯罪来办。 这个判决还给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标准统一了裁判尺度显示出我们国家在保护孩子权益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精细化和人性化考虑是法治建设进步的一个好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