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是合同附随义务

总包单位有时候会遇到下游供应商拖欠发票的情况,这种状况会导致现金流出现问题。有些法院认为开发票属于税务行政职权,不属民事法庭处理范畴,比如2014年的一个案例。然而,有些观点认为开具发票是合同附随义务,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最高法在2019年的一个案件中支持了这个观点,认为不给发票会导致税前扣除损失。我们更倾向于把开具发票视为合同附随义务。 法律默认先开票再付款是行业潜规则,付款方有权要求先给发票再付款。供应商拒开就会直接造成经济损失,导致总包单位无法抵扣进项税。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开具发票属于可诉范围。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我们建议总包单位采取以下四步措施:第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开具发票的具体要求;第二,在收款时发送催票函并保留证据;第三,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反诉要求赔偿;第四,同步向税务局检举并请求协助调查。 通过这些措施,总包单位可以将白条变为蓝票,顺利抵扣税款并完成税前扣除,保护自己的现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