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越来越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在劳动力市场中从事工作。
这一社会现象带来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其中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问题尤为突出。
常州中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树立了新的司法标杆。
案件的主人公是来自四川的廖女士。
2023年3月,时年52周岁的她入职常州市武进区某机械公司,从事一线操作工工作,月薪5000元。
这份工作是她和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
然而,2023年11月,廖女士在操作压机时不幸发生事故,左前臂被机器严重压伤,最终被诊断为毁损伤,不得不进行截肢手术。
事故发生后,公司仅支付了1.7万元医疗费,并提出一次性赔偿方案,但对长期保障问题态度消极。
廖女士面临的困境反映了部分超龄劳动者的普遍遭遇。
在这起案件中,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摆在了法院面前:超龄劳动者是否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的判决反映了传统的法律思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终止。
由于廖女士入职时已超过女工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廖女士无法享受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
一审判决最终支持廖女士获得12.2万余元的一次性赔偿。
对一审判决不满的廖女士选择上诉。
常州中院的二审合议庭没有沿用"超龄即非劳动关系"的传统逻辑,而是将重点转向了权益保障和实质公平的考量。
合议庭认为,工伤保障是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应因其年龄而被剥夺。
这一认识基于两个关键考量:其一,国家关于延迟退休的政策性文件精神表明,用人单位负有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的基本责任;其二,如果廖女士选择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路径,其残疾赔偿金可达60余万元,而在工伤赔偿路径下若不支持伤残津贴,赔偿额仅10余万元,这种巨大的"救济差价"明显有违公平正义原则。
基于这样的分析,常州中院二审作出改判决定,撤销了一审不支持伤残津贴的判项。
判决要求某机械公司自2024年6月28日起,按月向廖女士支付本人工资70%的伤残津贴,即每月3500元,直至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
这一判决为廖女士的后续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超龄劳动者权益的正当保护。
从更深层的意义看,这一判决具有多重启示。
对用人单位而言,这是一次规范用工的警示。
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即使未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也不能免除其依法承担工伤待遇的主体责任。
对超龄劳动者而言,这是一次坚实的司法支持,表明法律不会因年龄因素而剥夺其基本权益。
同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方式,相比一次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实现了权益保护与企业负担的平衡。
当前,超龄劳动者用工争议现象越来越普遍。
这一判决的意义在于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指引,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延迟退休政策的推进,超龄劳动者的数量还将继续增加。
如何在保护他们基本权益与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和全社会都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超龄劳动者不是劳动权益的“例外人群”。
在老龄化进程加快、就业形态多样化的背景下,如何让“人人享有基本保障”从原则走向细则、从判决走向执行,考验着制度设计与治理能力。
以公平正义为尺度、以风险共担为导向,推动超龄用工保障规则更清晰、责任更明确、救济更可及,才能让劳动者在继续就业中多一份安心,也让社会运行更有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