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谈国际法的几个重要属性

北京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有位叫韩立余的教授,他谈到了国际法的几个重要属性。我最近在读高梅整理的一篇文章,其中提到上海政法学院的学报发表了这些看法。韩立余指出,国际法同时具有规范性、政治性还有现实性。随着时代变迁得这么快,我们对国际法的认识也得跟上去。不能光看书本里的理论,还得用辩证和历史的眼光看问题。因为国际社会主要是由不同国家组成的,国际法的运作方式跟国内法肯定不一样。 国际法其实就是大家处理国际关系的规矩。所谓规范性,指的就是给国家创设权利和义务,大家得照着做,不然就要负责。不过光有规矩还不够用,还得看它的局限性在哪儿。毕竟国际法不是一个国家说了算的,它是各国商量出来或者慢慢形成的习惯法。这就使得国际法受到各个主权国家意志的很大影响。 这种政治性的意思有两层:第一是政治能决定法律是什么样的、怎么制定、怎么约束;第二是法律里本身就包含政治元素,法律能用来做政治手段。国家的意志受到这些规范的约束,正好说明规范和政治是在现实中相互影响的。基于这些规则和不同国家的想法,找个现实的解决办法,这就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态度。 有趣的是,国家在国际法里既是立法的、执法的、守法的还是司法的人。这让国际法在国家独立性和法律约束之间不断来回摇摆发展着。另外它还有很强的现实性这一面也被历史证明了的。现实性就是面对规矩和政治对立的时候怎么解决问题的一种妥协。这也意味着国际法的实施肯定受现实条件的限制。 对国际法抱着虚无主义或者盲目崇拜的态度都不对。我们得好好领会它的特点,用好它来维护国家利益还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最后我还是把这段话的出处放这儿吧——摘自《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和《国际法研究》,由高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