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回“ab贷”这种模式下助贷中介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说回“AB贷”这种模式下助贷中介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你看啊,最近几年有些不正规的贷款中介,利用借贷款的时候信息不透明,就想方设法捞好处。这就把一堆漏洞给补起来,搞出个灰色产业链,还弄出好多种贷款办法。其中这个“AB贷”就是挺常见的一种。这里头的“A”呢,指的就是那些急需用钱转了转但征信不好,或者没法通过正规路数借到钱的人;“B”呢,是指那些征信不错的人,通常是A的亲戚朋友。中介机构就在中间牵线搭桥,收不少费用。不过目前这生意还在监管的模糊地带。 我们看看它是怎么运作的。“AB贷”主要是给征信不好的人用。中介为了拉到这类客户,老是拿“担保增信”做借口,忽悠借款人找征信好的亲友,让他们充当“见证人”或者“担保人”帮着办贷款。其实啊,中介根本没本事让征信差的人直接拿到贷款,所谓“见证”也没多大用。说白了,还是用那个“见证人”自己的信用资质去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由他们承担还钱的责任。这期间,中介通常和借款人、见证人签个三方合同,还向借款人收大笔服务费。要是事后见证人觉得上当了,发现自己成了实际借款人,中介多半会用“借款人会按时还款”的理由拖着不肯退费。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他们要承担的法律风险。结合这个业务模式和法律条文来看,做“AB贷”的中介可能要吃以下几类刑事官司: 首先就是合同诈骗罪。大部分借款人跟见证人对这笔交易的真相都不清楚,觉得通过中介就能把钱借到手。可中介心里是想非法占有这笔钱的。他们在脑子里想着骗局呢:虚构了只要提供见证人就能帮着提高信用、见证人不用还钱的事实。同时隐瞒了自己没本事直接借钱给人、其实是见证人当实际贷款人的真相。这种骗人的手法让借款人产生了错误想法,然后就签了居间服务合同还交了服务费。这就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样子了。比如“任某等合同诈骗罪一案”(案号是(2023)沪0107刑初1189号),被告王某找任某这些人入伙。在和客户签了居间服务协议后,就用“见证人能提高征信、见证人不担责”这类话去糊弄那些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把亲友拉来当“见证人”去办贷款。过程中他们会模糊贷款的概念、不停地强调说“客户才是真正的贷款人、见证人只是看看”,再直接拿证人的手机去申请贷款。还谎称贷款只是过一下账、以后还能改还款方式之类的招数。通过这些手段隐瞒了真正借款人是“见证人”的情况,骗客户交了好多手续费。法院最后认定这是合同诈骗罪。 再看第二个风险叫高利转贷罪。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要是为了赚钱把金融机构的钱借来再以高利息转给别人拿大笔利息利润这就犯法了。在“AB贷”这种模式下,中介就是拿那些不知情的“见证人”当工具去套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出来,然后转贷给借款人收高额服务费。这个服务费可以算是“高利息”或者“违法所得”。至于那些没参与犯罪故意的见证人就不用担责了。只要中介收的费用到了立案标准,那他们就可能是间接正犯去犯高利转贷罪。 第三个是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要是用骗人的手段拿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钱还让机构受了重大损失就构成骗取贷款罪。中介利用那些不知情的见证人隐瞒实际借钱的人和用途的关键信息去把钱骗到手这就属于“以欺骗手段骗贷”。如果借钱的人和见证人最后还不上款导致机构亏了大钱那中介就可能涉嫌这个罪。不过要注意的是中介想要占有的是服务费而不是贷款本身所以一般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最后关于怎么判的问题,经营“AB贷”的中介如果同时犯了合同诈骗罪还可能碰上高利转贷罪或者骗取贷款罪形成一种想象竞合的关系这时候就得从比较重的一个罪来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