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前留抵税额是这样处理的

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纳税人在注销前要是还有留抵税额,就得这么处理,退税的红利能一步到位拿到手。以前的规定特别严格,留抵税额既不退给企业,也不能转到别的地方去消化,企业只能自己扛着。现在有两种常见的情况处理方式不一样。 第一种情况是,注销的时候账上还有存货或者固定资产。这时候可以先把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卖掉,或者直接分给股东。这种行为会产生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个时候留抵税额就得优先用来冲销这部分销项税额,如果还有冲不完的留抵额,才能带到清算环节继续用。 第二种情况是,注销的时候已经没有存货和固定资产了。这时候资产都处置完了,账面上只剩下留抵税额了。这时候可以把留抵额直接当成相关税费冲减清算所得,一步到位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这个政策给出了明确的公式来计算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减去计税基础、清算费用和允许扣除的税费再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于清算所得。其中增值税允许抵扣的部分就是你手里的留抵税额,直接从这个公式里减掉一块。 实际操作的时候要注意三个步骤:先把存货和固定资产折现卖了,把销项顶满;注销前把每一项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计税基础和债务清偿损益逐笔倒轧清楚;留痕要完整,把视同销售、资产分配等关键步骤的合同、发票和备案表都保存好。 举个例子吧,A公司有120万元的留抵税额,注销时已经没有存货和固定资产了。他们先去税务机关备案;然后把120万元一次性计入相关税费里去冲减清算所得;最后得出的结果是负数,相当于直接把120万元退回到公司账户上了。 总之啊,只要把注销前的留抵税额当成相关税费及时冲减了清算所得,就能在这个环节合法地捡回一笔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