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发文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 专家解读制度优势与操作路径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一环,正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意见,标志着该制度进入扩面提质的新阶段。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完善社会保障网络中起到着不可或缺作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指出,企业年金相当于为职工增加了退休后的养老金来源,同时也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从覆盖范围看,新意见明显拓宽了参保主体。过去企业年金主要面向各类企业,如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这一调整使制度的包容性大幅提升,有利于更广泛的劳动者群体获得补充养老保障。 缴费灵活性的提高是新政策的另一亮点。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企业年金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12%。在此框架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灵活选择缴费比例或额度。这意味着经济负担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多缴,而中小企业则可从低缴费起步,待条件改善后逐步提高,大大降低了参保门槛。 为更减轻企业负担,新意见引入了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模式。过去大多数企业采取单一计划,需要指定受托人制定独立方案,程序复杂、成本较高。集合计划则允许多家企业共享一个统一的年金计划框架,由专业机构统一管理,显著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和参保难度。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克用表示,这种创新方式使中小企业参保更加便捷可行。 在权益保护上,新制度设计充分考虑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出国定居时可以领取,领取方式灵活多样,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次领取或按年度领取。职工还可选择将企业年金全部或部分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了保障选择。 职工流动就业时的权益转移也得到了明确保障。当职工变动工作单位且新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时,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随同转入。即使新单位未建立涉及的制度,原账户也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或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保留账户暂时管理。这种制度设计确保了职工权益的连续性和安全性,消除了职工因流动就业而损失养老积累的后顾之忧。 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看,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提升了制度的吸引力。对用人单位而言,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是优化薪酬福利结构的重要举措。 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已有17.5万户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3332.05万人,积累基金4.09万亿元。这组数据反映出企业年金制度的快速发展,但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相比,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新政策的出台正是为了进一步激发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

企业年金既是职工面向未来的"第二份保障",也是用人单位着眼长远的"竞争力投资"。从扩面到降本、从灵活缴费到集合计划,本轮政策优化指向明确:让更多单位"建得起、管得好",让更多职工"看得懂、用得上"。在基本养老保险夯实底座的同时,补充养老制度的完善将更好满足群众对稳定预期与体面养老的期待,为推进民生保障体系高质量发展注入更持久的制度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