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指导案例:辅助驾驶系统不能替代驾驶人主体责任

问题——辅助驾驶条件下“谁驾驶”、责任如何认定? 随着搭载辅助驾驶功能车辆增多,部分驾驶人对技术能力边界、法律责任边界认识模糊,出现“开启系统即可解放双手”“车辆自己开就与我无关”等误区。此次最高法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围绕辅助驾驶情形下是否属于“驾驶行为”、醉驾等违法状态下责任如何承担作出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属于驾驶辅助,不能替代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开启辅助驾驶后仍为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责任主体,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持续义务,即便不在驾驶位亦不改变其法定责任。 原因——技术局限叠加认知偏差,催生风险行为 从技术层面看,依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0至2级属于驾驶辅助,系统仍需人在环监管,不能在所有道路环境下保证安全运行。部分车辆在驾驶人长时间不握方向盘时会发出提示,若未接管将减速退出系统,正是对“需人监管”此前提的设计体现。 从行为层面看,个别驾驶人将辅助驾驶误当“自动驾驶”,甚至通过加装所谓“智驾神器”等装置,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逃避系统监测,进而实施脱手、离座、睡觉等高风险操作。该类行为本质上是对安全机制的主动破坏,放大了醉酒、疲劳等违法状态对道路公共安全的危害。 从治理层面看,新技术普及快、场景复杂多变,部分宣传与用户理解之间存在偏差,加之少数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导致“技术依赖—监管缺位—风险外溢”的链条更易形成。 影响——以案例明规则、划红线,强化安全底线与责任意识 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在于统一裁判尺度、稳定预期、以案释法。案例“王某群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曾因饮酒驾驶受过行政处罚仍不改正,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离开小区,并开启2级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使用私装装置逃避监测,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睡觉,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直至在目的地附近路段停车挡道被群众报警。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法院依法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该案释放的明确信号是:一上,醉酒驾驶的刑事评价不会因“开启辅助驾驶”“不主驾位”等形式变化而被削弱;另一上,对故意规避系统安全监测、放任车辆公共道路上处于失控风险状态的行为,司法将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这有助于遏制“把风险交给系统、把后果推给技术”的错误倾向,推动形成“技术辅助、责任不减”的社会共识。 对策——共同发力,堵住“规避监测”漏洞,压实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法治宣传与驾驶人教育。围绕驾驶自动化分级、驾驶人监管义务、醉驾法律后果等内容,推动驾驶培训、购车交付、软件学习考试等环节更具针对性,纠正“辅助驾驶=自动驾驶”的认知偏差。 二是加大对非法改装与“智驾神器”的治理力度。对销售、安装、使用规避监测装置等行为,依法依规加强线索发现、源头治理与执法打击,形成对破坏安全机制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是推动企业完善提示与安全冗余设计。鼓励车企在合规前提下优化人机交互,降低被“欺骗”概率,提升对离座、脱手、注意力分散等风险状态的识别能力,同时规范功能命名与宣传表述,减少误导空间。 四是完善多部门协同治理。司法、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案件办理、风险预警、产品监管、宣传教育各上形成闭环,以规则统一促治理统一。 前景——在技术迭代中以规则护航,推动智能出行行稳致远 辅助驾驶等新技术的发展方向是提升道路安全与通行效率,但任何阶段的技术能力都不能成为忽视法律义务的理由。此次指导性案例以清晰边界回应现实问题,有利于在技术快速演进过程中树立“人始终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底线。可以预期,随着涉及的案件裁判规则深入明晰、监管与行业规范持续完善,驾驶人将更理性使用辅助驾驶功能,企业也将更加注重安全合规与风险提示,智能出行产业将在法治轨道上获得更稳健的发展环境。

当科技与安全相遇时,法律必须划定红线。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既震慑了技术滥用行为,也坚守了"技术向善"原则。在智能交通时代,每位驾驶人都应谨记:方向盘背后的责任永远无法转嫁给机器。